原告李明華與被告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京0102民初41068號民事判決。建筑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京02民終1388號民事裁定,發回重審。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依法進行審理
李明華與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京0102民初20548號
判決日期:2020-03-17
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李明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撤銷原告與被告于2000年8月1日簽訂的《房屋臨時借住協議書》和2006年12月31日簽訂的《房屋臨時借住協議書》。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財產(借住費)11910元及產生的孳息。
事實和理由:2000年8月1日,被告與原告簽訂《房屋借住協議書》,將北京市西城區(原宣武區)盆兒胡同XX號院內辦公樓一層一間15平方米房屋借給原告使用,借住費每月30元。2006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間每月借住費100元,共計11910元。
2015年9月,被告以房屋租賃糾紛起訴原告,經貴院3次開庭審理,被告都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房屋屬于被告,因此而撤訴。原告是2015年12月10日第三次開庭時才得知該房屋根本不屬于被告。被告明明知道該房屋不屬于被告,卻與原告簽訂協議,是主觀故意,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使原告對標的物產生重大誤解,才簽訂《房屋臨時借住協議書》,收取原告的費用沒有道理。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明華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敏
審判員韓濤
審判員田曉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袁慧
書記員郭瑩瑩
判決日期
20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