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明華與被告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陶然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明華,被告陶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衛國、李世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明華與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2民初31429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明華的訴訟請求為:1.查閱和復制2016、2017、2018年度由股東大會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2.查閱和復制2000年至2018年的財務會計報告;3.查閱和復制2000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間的公司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股東名冊、公司的債券存根;4.查閱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間的會計賬簿、記賬憑證;5.由被告承擔訴訟費及本案訴訟的合理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于1999年12月成為被告公司股東,被告每年都給股東股份分紅。但是2016、2017、2018年被告扣發原告的股份分紅款。現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章程》向被告提出書面查賬申請,查閱和復制目的:了解公司的整體經營狀況;取得利潤分配方案討要股份分紅款。原告的查賬申請書于2019年1月30日以掛號信方式寄達,開庭時被告說未收到,原告當庭把《查賬申請書》交給被告,要求法庭記錄在案。2019年5月29日又以國內標準快遞方式送達,被告拒收。關于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項,被告在2016年到2018年均有分紅給了其他股東,沒有給我,原告沒有給其他股東分紅的證據,被告方也認可過分紅給其他股東,所以原告認為應當有分配方案。第二項財務會計報告沒有見過,但認為公司每年均應當制作。第三項請求中公司是否有發債券,是否有債券存根,原告不清楚,也沒有證據。第四項請求,原告此前提起過2015-30288號案件,法院已判決被告提供1999年12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會計賬簿,記賬憑證,現原告申請查閱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間的上述材料,查閱的目的是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請法院依法判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被告陶然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原告向我公司提出知情權的訴訟以及股東分紅等多起訴訟。知情權這已經是第四次,原告曾提起(2015)30288號案件,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已經實際執行,賬目全部查完了,沒有提出任何問題。被告是集體企業,后來公司改制,把幾十個職工作為股東,公司受北京市國資委監督管理,所以賬目及相關材料完備,符合法律規定。原告要求查詢沒有任何合理理由,公司同意給原告分紅款,也同意給其查看分配方案,是原告自己的原因拒絕到公司領取。原告以各種案由起訴被告幾十起案件并非為了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而是干擾公司正常經營,這種做法不符合知情權設定的立法目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雙方認可李明華自1999年起成為陶然公司股東。2019年1月30日,李明華以郵寄送達的方式向陶然公司寄送了《申請書》,上載: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定,我向公司提出申請,要求查閱并復制以下內容:1、查閱和復制2016、2017、2018年度由股東大會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2、查閱和復制2000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間的公司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記錄、股東名冊、公司的債券存根;3、查閱和復制2000年至2018年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4、查閱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間的會計賬簿、記賬憑證。查閱目的:了解公司整體經營狀況和追討股份分紅款。2019年5月29日,李明華再次郵寄申請書,內容與上述申請書一致,陶然公司拒收該郵件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被告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由股東大會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提供2000年至2018年的財務會計報告,提供2000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間的公司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股東名冊供原告李明華查閱及復制;
二、被告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供被告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間的會計賬簿、記賬憑證供原告李明華查閱。
案件受理費35元,由被告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兩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蘇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陳凱楓
書記員鄭佳麗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