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潘秀芬、李明華因與被申請人北京陶然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陶然建筑公司)、宋國祥、霍玉良、李世民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終118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明華等與霍玉良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京民申5142號
判決日期:2019-12-09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潘秀芬、李明華申請再審稱,(一)一審時,申請人提交了充分的證據證明申請人的住所不是陶然建筑公司的房屋、宿舍,與陶然建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由于申請人舉報陶然建筑公司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等,陶然建筑公司指使其三名屬下對申請人進行瘋狂報復,故意挑起事端,趁申請人家中無人先后五次進行打砸搶,造成申請人巨大的財產損失,故意損壞財產賠償天經地義。(二)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提交的《北京市西城區公安消防支隊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以下簡稱《改正通知書》)系偽造,書面申請一、二審法院調查核實被拒絕,嚴重影響本案的公正審判。開具《改正通知書》的楊消防員向申請人表示歉意,聲明將《改正通知書》撤銷。(三)《改正通知書》原件是偽造的,申請人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卻被法庭拒絕,理由是舉證期限已過,舉證期限已過是被申請人造成的,卻讓申請人承擔責任。(四)二審判決與事實嚴重不符。1.涉案房屋根本不屬于陶然建筑公司,與陶然建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哪來的管理權。退一步說,如果申請人違法搭建建筑,只有城管部門依法按程序拆除,被申請人只有舉報的權利。2.被申請人的非法行為,其毀壞現場,毀壞程度、結果,被申請人供認不諱,絕不代表申請人認可被申請人的行為合法。3.被申請人拆毀申請人的廚房、廁所,損毀財產,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予以賠償,就是主張所有權。4.被申請人砸毀申請人的廚房、廁所、斷水、斷電并拆毀,致使申請人無法正常生活,被迫在外租房,這就是因果關系,申請人提供的被破壞的現場照片就是證據。現依法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潘秀芬、李明華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楊建玲
審判員彭紅運
審判員王士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娜
書記員楊曉明
判決日期
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