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魯0523執1758號
相關人員:朱濤
立案時間:2017-10-16
案件基本內容
廣饒縣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7)魯0523執1758號
東營市泰和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執行申請人江蘇啟安建設集團
有限公司申請(cid:9)執行你單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
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
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
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
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朱濤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
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
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
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
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
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
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
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
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營必
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
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