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京0113執6814號
相關人員:許海山
立案時間:2019-09-04
案件基本內容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9)京0113執6814號
北京新龍海山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于2019年09月04日立案執行申請人肖國福申請(cid:9)執行你
單位勞動爭議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
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
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表
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
人)許海山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
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
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
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
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
公 ; ( 五 ) 購 買 非 經 營 必 需 車 輛 ; ( 六 ) 旅 游 、 度
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
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
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
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
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
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