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蘇0211執1564號
相關人員:徐炯
立案時間:2016-09-09
案件基本內容
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6)蘇0211執1564號
無錫瑞城置業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09月09日立案執行申請人無錫廣播電視發展
有限公司申請(cid:9)執行你單位廣告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
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
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
位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
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徐炯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
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
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
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
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
、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
、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
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
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
行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
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
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
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