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陜0113執恢362號
相關人員:謝林宏
立案時間:2016-06-08
案件基本內容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6)陜0113執恢362號
陜西中遠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06月08日立案執行申請人寧夏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安分行申請(cid:9)執行你單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位未
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
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
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
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謝林宏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
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
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
、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
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
樓 、 賓 館 、 公 寓 等 場 所 辦 公 ; ( 五 ) 購 買 非 經 營 必 需 車 輛
;(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
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
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
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營必
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
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