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甘01執13號
相關人員:楊勇
立案時間:2019-01-02
案件基本內容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9)甘01執13號
平涼市公路工程建設局
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執行申請人陳國棟申請(cid:9)執行你
單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
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
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
,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
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
人)楊勇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
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
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
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
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
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
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你單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本
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
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