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遼1324執116號
相關人員:高翔
立案時間:2017-01-10
案件基本內容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7)遼1324執116號
喀左縣公營子鎮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于2017年01月10日立案執行申請人王耀強申請(cid:9)執行你
單位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
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及你
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
員、實際控制人)高翔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
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
、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
、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
、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
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
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
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
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
,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
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