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903執183號
相關人員:葉增明
立案時間:2018-01-10
案件基本內容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8)浙0903執183號
浙江金泉建設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01月10日立案執行申請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申請(cid:9)執行你單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
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
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
費措施,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
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葉增明不得實施以
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
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
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
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
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
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
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
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
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
位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
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