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閩0112執991號
相關人員:徐彥軍
立案時間:2021-03-24
案件基本內容
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21)閩0112執991號
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3月24日立案執行申請人福建凱強貿易有限
公司申請(cid:9)執行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
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
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
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徐彥軍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
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
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
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
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
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
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
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
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
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
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
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