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閩0525執557號
相關人員:秦志斌
立案時間:2021-03-12
案件基本內容
永春縣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21)閩0525執557號
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03月12日立案執行申請人肖豐華申請(cid:9)執行你
單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
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
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
規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定
代表人秦志斌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
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
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
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
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
公 ; ( 五 ) 購 買 非 經 營 必 需 車 輛 ; ( 六 ) 旅 游 、 度
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
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
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
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
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
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