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執(zhí)93號
相關人員:唐興起
立案時間:2017-09-12
案件基本內(nèi)容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7)渝03執(zhí)93號
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09月12日立案執(zhí)行申請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重慶涪陵支行申請(cid:9)執(zhí)行你單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
位未按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
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
規(guī) 定 》 第 一 條 、 第 三 條 的 規(guī) 定 , 對 你 單 位 采 取 限 制 消 費 措
施,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
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唐興起不得實施以下高
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
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
以 上 賓 館 、 酒 店 、 夜 總 會 、 高 爾 夫 球 場 等 場 所 進 行 高 消
費 ; ( 三 ) 購 買 不 動 產(chǎn) 或 者 新 建 、 擴 建 、 高 檔 裝 修 房
屋 ; ( 四 ) 租 賃 高 檔 寫 字 樓 、 賓 館 、 公 寓 等 場 所 辦
公 ; ( 五 ) 購 買 非 經(jīng) 營 必 需 車 輛 ; ( 六 ) 旅 游 、 度
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
買保險理財產(chǎn)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
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
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
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chǎn)實施前述行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jīng)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
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jīng)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