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渝0105執(zhí)2490號
相關人員:唐興起
立案時間:2018-03-05
案件基本內容
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8)渝0105執(zhí)2490號
重慶市盛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03月05日立案執(zhí)行申請人楊小平申請(cid:9)執(zhí)行你
單位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
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
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條的
規(guī)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
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
控制人)唐興起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
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
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
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
、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
辦公;(五)購買非經(jīng)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
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
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你單
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
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jīng)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
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jīng)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