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602執2257號
相關人員:鐘金龍
立案時間:2018-04-11
案件基本內容
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8)浙0602執2257號
浙江鼎盛交通建設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04月11日立案執行申請人天津濱海農村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支行申請(cid:9)執行你單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
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采取限
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鐘金龍不得實
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
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
消 費 ; ( 三 ) 購 買 不 動 產 或 者 新 建 、 擴 建 、 高 檔 裝 修 房 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
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
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
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
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
)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
。如你單位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
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