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遼0114執1426號
相關人員:劉曉輝
立案時間:2020-02-27
案件基本內容
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20)遼0114執1426號
沈陽松陵鋁合金結構公司
本院于2020年02月27日立案執行申請人曾雯申請(cid:9)執行你單
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位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
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
行 人 高 消 費 及 有 關 消 費 的 若 干 規 定 》 第 一 條 、 第 三 條 的 規
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
表人劉曉輝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
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
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
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
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
公 ; ( 五 ) 購 買 非 經 營 必 需 車 輛 ; ( 六 ) 旅 游 、 度
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
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
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
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
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
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
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