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粵0114執8326號
相關人員:楊速波
立案時間:2018-10-26
案件基本內容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18)粵0114執8326號
廣東省電白縣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執行申請人廣州高力預拌混凝
土有限公司申請(cid:9)執行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位未按
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
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
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
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楊速波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
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
、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
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
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
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
)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
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
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
的消費行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
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
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因經營必需而進
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
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