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1003執(zhí)1198號
相關人員:張興志
立案時間:2020-06-04
案件基本內容
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
限制消費令
(2020)冀1003執(zhí)1198號
本溪經濟開發(fā)區(qū)本鋼天和鋼管有限責任公司
本院于2020年06月04日立案執(zhí)行申請人廊坊市新立粉末涂
料有限公司申請(cid:9)執(zhí)行你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單位未按
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本
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和《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你
單位及你單位法定代表人張興志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
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
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
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
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
賓 館 、 公 寓 等 場 所 辦 公 ; ( 五 ) 購 買 非 經 營 必 需 車
輛 ; ( 六 ) 旅 游 、 度 假 ; ( 七 ) 子 女 就 讀 高 收 費 私 立 學
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
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
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你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
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因私消費
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如你單位
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
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罰款、拘
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