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州市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建公司”)訴被告廣東華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隧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由審判員畢杰穎適用獨任制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廣州市錦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廣東華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粵0114民初936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錦建公司起訴請求判令:1.華隧公司向錦建公司支付貨款4903862.77元;2.華隧公司向錦建公司支付違約金1470616.50元(暫計至2021年4月23日),違約金分兩部分,第一部分為1470616.50元;第二部分以4903862.77元為本金,按照4倍LPR計算,自2021年4月23日計算至本金償清之日止。3.華隧公司向錦建公司支付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9561.72元;4.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2日,原告錦建公司與被告華隧公司簽署《商品混凝土采購合同》,合同約定華隧公司在錦建公司處采購預拌混凝土貨物。另約定,雙方每月結算發生貨款,華隧公司應于次月24日前支付當月發生貨款的85%,再次月支付余款15%,以此類推。2019年1月10日,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如華隧公司逾期支付貨款,應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向錦建公司計付違約金。
案涉合同簽署后,雙方每月結算發生貨款,但華隧公司未能依約支付貨款。截至起訴日,華隧公司尚欠付貨款4903862.77元,逾期利息1470616.50元未予清償。此外,因委托律師風險代理本案,錦建公司保留向華隧公司追索本案律師費賠償的權利。故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華隧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商品混凝土采購合同》第十五條約定:“買賣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執行本合同中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如從協商開始二十(20)天內仍不能解決,則應提請買方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故請求將本案移送至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審理。為證明其主張事實,華隧公司向本院提供《不動產登記證明》及繳交物業服務費的《付費通知書》,證明其在廣州市海珠區暄悅東街81號擁有辦公場所(物業單元:C1604-1607及C1501-1512)并在上述地點從事業務活動
判決結果
被告廣東華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畢杰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任靜欣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