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榮柱與佛山市鐵路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華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土地發展中心及佛山市城市軌道交通三號線發展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申請人楊榮柱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申請人佛山市鐵路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華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237819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單保函為本案保全提供擔保
楊榮柱、佛山市鐵路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華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粵0606民初8333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1-11
法院: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佛山市鐵路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廣東華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12378192.8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保全期限分別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需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人逾期未提出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造成保全自然失效或財產轉移等,該風險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楊榮柱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何自梁
人民陪審員陸意玲
人民陪審員馮燕釵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馮曉嵐
判決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