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東華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徽上能管樁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廣東華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安徽上能管樁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1122民初2591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廣東華隧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歸還原告支付的預付款項344800元,暫計至2020年5月18日的違約金7846.33元,共計352646.33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7年3月就“徽州路和南譙南路綜合管廊施工項目”簽訂了《綜合管廊預制件采購合同》(下稱“《采購合同》”)。按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預制鋼混凝土管廊預制件制作、運輸?shù)裙ぷ?每環(huán)混凝土量為8.62立方米,暫定為1724立方米,折算環(huán)數(shù)200環(huán);每方混凝土綜合單價為1600元,總價暫定為2758400元。原告根據(jù)《采購合同》第九條第1項約定,于2017年3月7日向被告支付了合同總價款的30%預付款項,共827520元。2019年6月,因工程變更,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一致,雙方簽署了《徽州路(銅陵路一揚州路)和南譙南路(昌輝路一洪武東路)綜合管廊工程項目綜合管廊預制件補充協(xié)議》(下稱“《補充協(xié)議》”),約定被告只需提供35節(jié)管廊預制件及相關檢驗報告、資料,并明確結算金額為482720元,剩余預付款項344800元由被告在工程安裝結束并通過實體驗收后兩個月內一次性退還至原告的銀行賬戶。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初被告陸續(xù)將綜合管廊預制件運至工程所在地現(xiàn)場,并2019年8月29日開始安裝,2019年9月4日按照驗收完成。根據(jù)《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被告應在2019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退還預付款344800元。但截止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仍未歸還其應退還的344800元,逾期天數(shù)達200多天,按照《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被告應按全國銀行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支付違約7846.33元(違約金暫計至2020年5月25日,具體的違約金按被告支付時間確定)。被告的行為嚴重違法了合同約定,構成違約,損害了原告的債權,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故起訴。
安徽上能管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jù)雙方2019年6月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執(zhí)行本協(xié)議時若雙方發(fā)生爭議時,由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可向合同地人民法院訴訟”,本案合同地址在滁州市徽州路和南譙南路,屬于滁州市南譙區(qū),故申請將本案移送至滁州市南譙區(qū)縣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安徽上能管樁混凝土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正卿
書記員胡永欣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