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東長信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信公司)與被申請人曾清福申請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廣東長信建設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撤銷仲裁裁決裁定書
案號:(2021)粵20民特54號
判決日期:2021-05-28
法院: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長信公司申請請求:依法撤銷中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山仲裁委)作出的中勞人仲案字〔2021〕425號仲裁裁決。事實和理由:一、曾清福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本案中,雙方均確認長信公司是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并按每月預付5000元工資、年底或離職時再一次性結算未發工資的形式支付曾清福的工資。也就是說,曾清福的工資情況可以在其工資流水中得到充分體現。但曾清福卻始終沒有向中山仲裁委提交其全部工資流水。這直接導致了本案的部分事實無法查清,同時導致中山仲裁委采用了高于本案實際情況的工資標準來計算長信公司應支付款項的金額。二、仲裁裁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長信公司主張曾清福受傷前月均工資為6067.6元、離職前的月均工資為6741.77元,并有結算表為證。曾清福亦確認結算表的真實性。在雙方對結算表均無異議的情況下,中山仲裁委應依據結算表來確定曾清福的工資標準,而不能適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況且,上述兩份文件只是有個部門的意見,不具有強制性,不能因為工資標準暫時無法查清就直接適用上述意見。
曾清福辯稱,一、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定,曾清福工資標準之舉證責任應由長信公司承擔,長信公司未盡法定義務導致舉證不能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中山仲裁委以社保基金關于建筑業工傷保險同期待遇核發標準作為曾清福的工傷待遇計算基數,適用法律正確。二、曾清福因工傷事故在人身、財產上遭受了莫大傷害和損失,長信公司沒有為曾清福參繳社會保險導致曾清福無法及時得到社會保險救助已然違法,現長信公司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存在拖延時間、濫用司法程序之嫌。
經審查查明,2021年2月7日,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勞人仲案字〔2021〕425號仲裁裁決,終局裁決:長信公司須于裁決生效后即支付曾清福:㈠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7374元;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4972元;㈢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9888元;㈣停工留薪期工資31940.27元;㈤護理費1950元;以上合計176124.27元。
曾清福于2018年6月26日入職長信公司,2019年8月26日在工作中受傷。2020年10月26日,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曾清福此次事故所受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2020年11月11日,中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曾清福的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玖級并確定曾清福的停工留薪期為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2月16日及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0月28日。
曾清福主張其受傷前工資標準為9520元/月,長信公司則主張曾清福受傷前工資標準為6067.6元/月,離職前工資標準為6741.77元/月。中山仲裁委認為雙方提交的證據均不能明確曾清福工作期間及停工留薪期間具體收入水平,并參照社保基金關于建筑業同期待遇的核發標準7486元/月計算曾清福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廣東長信建設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廣東長信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滿星
審判員黎妙
審判員盧俊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蕭泳欣
判決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