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11611號民事判決書,受理的遵義洪陽融恒商貿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寶誠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內容為:由被執行人寶誠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請執行人遵義洪陽融恒商貿有限公司貨款255262.00元,并支付從2019年9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255262.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兩倍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承擔案件受理費2640.00元、保全費1800.00元、執行費3728.00元
遵義洪陽融恒商貿有限公司、寶誠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302執2014號之五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據(2019)黔0302民初11611號民事裁定書〔保全案號為:(2019)黔0302執保1302號〕凍結了被執行人寶誠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19號的銀行賬戶?,F被執行人已履行完畢。為此
判決結果
解除依據(2019)黔0302民初11611號民事裁定書〔保全案號為:(2019)黔0302執保1302號〕凍結的被執行人寶誠集團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19號的銀行賬戶的凍結。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姚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執行員陳令芳
書記員陳顏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