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勝利油田瑞祥電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祥電氣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萬里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里置業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2019)魯0502民初58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勝利油田瑞祥電氣有限責任公司、山東萬里置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5民終885號
判決日期:2020-11-30
法院: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瑞祥電氣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萬里置業公司支付瑞祥電氣公司工程款332298.64元和利息(以332298.64元為基數,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工程款付請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萬里置業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瑞祥電氣公司未完成合同義務,涉案工程未驗收通過,屬于認定事實錯誤。1.一審中瑞祥電氣公司提交了交工技術文件,包括開工報告、工程交工證書、竣工報告、工程驗收記錄,上述證據均經過萬里置業公司簽章確認。并且萬里置業公司在工程施工中,向瑞祥電氣公司出具了放棄雙電源供電的說明,要求瑞祥電氣公司按照單電源供電施工,雖然設計圖紙為雙電源供電,但是萬里置業公司用實際行為改變了施工內容,瑞祥電氣公司按照萬里置業公司的要求完成了施工。2.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電力分公司(以下簡稱油田電力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明確記載涉案工程經過電力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且早已經送電使用。結合一審庭審中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涉案工程已經過電力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瑞祥電氣公司完成了合同義務。3.一審中萬里置業公司提供的公證文書系其單方出具,不具有真實性、客觀性,高壓供電設備是否合格,要經過電力主管部分檢測認定,因此公證書不能作為判斷高壓供電設備是否合格的依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4.一審判決未能充分說理,未闡述判決結果的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程序違法。二、一審判決駁回瑞祥電氣公司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錯誤。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瑞祥電氣公司提供的合同、技術文件及工程量清單,結合油田電力分公司出具的工程驗收合格情況說明,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涉案工程已經驗收合格,瑞祥電氣公司完成了舉證義務。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萬里置業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電力工程屬于專業性較強的施工工程,電力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其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及證明力遠遠大于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依據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據理論,瑞祥電氣公司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及證明力遠遠大于萬里置業公司提供的證據。
萬里置業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油田電力分公司出具的說明為虛假材料,瑞祥電氣公司與油田電力分公司為關聯企業。2016年5月10日,油田電力分公司工作人員在工程現場查看時因施工質量不合格,當場拒絕在工程驗收記錄中管理單位處蓋章,并于2016年5月13日,由油田電力分公司中區二隊將配電室內設備張貼封條查封,禁止萬里置業公司使用,足以說明涉案工程施工質量不合格,瑞祥電氣公司未完成合同中約定的義務。一審法庭調查中,萬里置業公司還提出以下答辯意見:因瑞祥電氣公司未能向油田電力分公司協調免除高可靠性供電費,瑞祥電氣公司私自更忙設計圖紙,將雙電源供電改為單電源供電,萬里置業公司多次要求進行整改,瑞祥電氣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整改。
瑞祥電氣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萬里置業公司支付工程款332298.64元及利息(計算方式:以332298.64元為基數,自2016年5月10日按年利率6%計算至全部還清之日);2.請求判令萬里置業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月23日,萬里置業公司(甲方)與瑞祥電氣公司(乙方)簽訂《萬里金都大廈上電工程合同》,合同總價款為332298.64元(含稅)。第二條技術標準、質量要求:按國家相關電力驗收標準執行。第三條質量保證期:驗收合格之日起12個月。第四條技術資料的、圖紙的提供及保密:1、甲方在合同生效3日內向乙方提交技術資料、圖紙等必要文件;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如果認為甲方提供的圖紙或技術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及時回復;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按修改意見完成承攬工作。第五條材料的提供:乙方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全部材料。第七條工程地的地點、驗收及提取:1、工程地點為萬里金都大廈;2、雙方對工程項目驗收的時間、標準、方法:乙方工作完成后,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及甲方提出驗收申請,并組織驗收。乙方負責工程質量合格,完成相關部門的驗收,達到使用條件。第八條結算方式、時間:乙方工作完成并經相關主管部門及甲方驗收合格后,辦理結算手續。甲方在驗收合格后30個工作日內支付給乙方總工程款的95%,余5%作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無質量問題一次性無息付清。第九條甲方權利和義務:…2、要求乙方對其工程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第十條乙方權利和義務:1、接受甲方提供的相關技術資料、數據等;交付工作成果時,提供工程項目技術資料和檔案資料;工作期間,接受甲方必要的監督檢驗。…5、負責工程完成后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及甲方的質量驗收。第十一條違約責任:1、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約定的質量要求、技術標準的。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承擔返修、整改;2、乙方拒絕返修、整改或整改、返修仍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技術標準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因工程質量問題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甲方應及時結算工程款;乙方應主動到甲方處辦理結算付款手續,否則甲方不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2016年4月12日,萬里置業公司與瑞祥電氣公司簽署《石油化工建設工程項目交工技術文件》,雙方均在該文件扉頁加蓋公章,并由雙方項目經理簽字。該文件開工報告及工程交工證書均顯示,工程內容為:1、安裝高壓開關柜HXGN-1212臺;2、安裝低壓開關柜MNS2.022臺;3、安裝DC110V/65AH直流電源1套;4、拆除原有電纜分線箱1臺;5、安裝高壓環網箱子(2進2出1PT)1臺;6、安裝預付費高壓計量箱(CT:75/5)2臺;7、改造高壓環網箱基礎1座;8、制作預付費高計基礎2座;9、改造高壓環網箱接地系統1套;10、制作預付費高壓計量箱接地系統2套;11、挖、填電纜溝380米;12、其中:土溝直埋(鋪沙蓋磚)300米;13、敷設YJLV22-8.7/103*20電纜515米;14、制作5624-PST-G1120冷縮戶內終端頭10套;15、安裝電纜故障指示器6組;16、安裝干式變壓箱630KVA2臺;17、變壓器調試2臺;18、電纜泄露試驗6根;19、高壓開關柜系統調試1套;20、低壓開關柜系統調試1套;21、直流電源系統調試1套;22、高壓環網箱調試1臺。竣工報告中竣工條件具備情況顯示:1、本工程已按要求完成工程設計的各項施工內容;2、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國家級行業各項強制性標準和強制性條文;3、工程完工后,經施工單位自查,確認工程已達到竣工標準,滿足安全使用要求;4、工程施工資料齊全。萬里置業公司在竣工報告建設單位處加蓋公章,但工程驗收記錄中只標注了驗收內容,并未形成驗收結論,落款時間為2016年4月12日。另有多人在工程驗收記錄中管理單位處簽名,落款時間為2016年5月10日。
2016年4月26日,瑞祥電氣公司向萬里置業公司開具金額為332298.64元的發票,經營項目標注為工程款。
2016年5月6日,萬里置業公司給勝利石油管理局電力管理總公司出具驗收申請書及保證書。驗收申請書內容為:“山東萬里置業有限公司金都大廈原用電申請為高壓雙電源供電,但因資金問題,現申請不再采用高壓或低壓雙電源供電,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擔,與供電部門無關。目前金都大廈供電設施已經施工完畢,請電力總公司領導及時組織相關科室進行驗收為盼”。保證書內容為:“目前山東萬里置業有限公司金都大廈由6KV含硫甲線和6KV含硫乙線兩路電源供電,但兩路電源各帶一臺630kVA變壓器運行,不能形成高壓或者低壓雙電源。以后若需改為高壓或者低壓雙電源供電,我公司將向貴公司提出申請,待批準后再改為雙電源供電。若我公司未經批準私自改用雙電源供電,所有后果由我公司承擔”。
2018年11月20日,萬里置業公司(甲方)與東營市萬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委托合同。合同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全權負責甲方開發的金都大廈供電系統收尾工程。雙方協商施工費用不超過人民幣壹拾捌萬元。
2018年11月26日,東營市萬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甲方)與東營區辛店街道順安機電設備經營部(乙方)簽訂《金都大廈供電系統收尾工程合同》。合同約定:“第三條工程范圍及內容:1、制作連接變壓器至低壓進線柜母線兩套并安裝;2、敷設高壓母聯柜至隔離柜之間的高壓電纜;3、制作更換戶外落地只能分解開關計量柜兩臺;4、對兩臺高壓線出線柜、聯絡柜及隔離柜進行試驗;5、對配電室高、低壓進行和相;6、對部分開關等參數進行修正設置;7、除以上外的項目的與投產運行相關、必須進行的其他測試調試。第五條工程造價及結算方式:1、經雙方協定,本期工程費人民幣160000元。”
2018年3月20日,萬里置業公司與東營創業谷企業孵化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位于東營區;租賃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共計兩年;合同約定年租金為293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第一期租金。
2019年1月31日,萬里置業公司與孫國明簽訂《房屋回購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同意將位于東營區金都大廈項目原已辦理網簽銷售合同的房屋即701室房屋撤銷,萬里置業公司同意該房屋按照120000元的價格回購。
2019年4月9日,萬里置業公司與隋雷波簽訂《房屋回購協議》。協議約定,萬里置業回購位于東營區金都大廈項目703室(106.38平方米),同意按照1600000元進行回購,同時室內現有的裝修裝飾無償歸萬里置業公司所有。
2019年5月23日,萬里置業公司與丁愛娥簽訂《房屋回購協議》,雙方同意將位于東營區簽訂的網簽撤銷,同時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注銷合同備案。萬里置業公司同意按1430000元對上述房屋回購,室內現有裝修裝飾均無償歸萬里置業公司所有。
2019年6月15日,萬里置業公司(甲方)與東營創業谷企業孵化運營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因金都大廈供電系統存在質量問題簽訂了《房租免除協議》。協議約定,甲方統一免除乙方第一期租金人民幣:玖拾叁萬元整。
瑞祥電氣公司的訴訟請求:工程款為332298.64元,利息損失以工程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6%,自2016年5月10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一審法院為查明合同的履行情況,關于本案合同涉及的工程是否驗收通過、若沒有通過驗收是什么原因、工程是否是按圖紙設計進行施工、施工是否符合相應要求、有無備案圖紙等事項向中國石化集團油田電力分公司發出協助調查通知書。2020年4月8日,中國石化集團油田電力分公司就上述情況說明如下:“1、我公司不是《萬里金都大廈上電工程合同》的簽訂主體,對其合同詳細內容及其具體履行情況我公司不是完全知悉;2、2016年5月6日山東萬里置業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出金都大廈上電工程驗收申請,申請不再采用高壓或低壓雙電源供電,同時提交了保證書,保證不私自改為高壓或低壓雙電源,后山東萬里置業有限公司拆除了高低壓母聯開關,確保不能形成高壓雙電源聯絡。2016年5月10日,我公司就萬里金都大廈的單電源供電是否符合供電條件進行驗收,確認符合供電條件,驗收通過,該工程按照圖紙設計進行施工,符合相應要求,有備案圖紙。驗收完畢后,山東萬里置業有限公司與我公司簽訂供用電協議,截止2018年12月31日用電管理權移交給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之前供電正常”。但因本案合同涉及的工程,并未驗收,亦未形成驗收結論。為進行后續施工,萬里置業公司向山東省東營市渤海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2018年12月1日,山東省東營市渤海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公證書內容載明“瑞祥電氣公司的施工存在以下問題:1、變壓器T2的接線不符合施工圖紙要求,根據設計變壓器T2應接在AH9柜(貼封條),但現場接在AH5下,占用了變壓器T3的高壓進線柜;2、變壓器T1和變壓器T3分別與對應1D1(南側)低壓進線柜和2D1(北側)低壓進線柜的母線沒有連接,而且1D1低壓進線柜和2D1低壓進線柜被供電公司貼上封條,不能使用;3、變壓器T3應接入AH5柜(被T2占用),但是現場電纜引至AH9(貼封條)且未接線,導致變壓器T3不能運行;4、變壓器T1應接入AH4柜,但被貼了封條不能使用,且T1變壓器的線引至AH4,但未接線,導致變壓器T1不能運行;5、高壓隔離柜“隔離AH7”下面未接線,也未與對面的“AH6”并聯,且AH6被貼了封條,無法實現高壓切換及正常運行”。因存在上述問題,2016年5月13日,被中國石化集團油田電力分公司貼了封條,不允許使用。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承攬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萬里置業公司與瑞祥電氣公司簽訂的《萬里金都大廈上電工程合同》,系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本案合同為上電工程合同,工程施工應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對施工技術、施工資料、施工圖紙的要求相當嚴謹,工程竣工后更需要通過相關電力部門的驗收才能達到使用條件。雙方之間的合同也對此作出了明確約定,工程驗收才是雙方進行結算的前提。因此,本案并非單一的、簡單的承攬合同,而是要求施工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同時施工方還要配合相關電力部門對所施工工程完成驗收。所以,本案合同也對工程施工、工程項目的驗收、標準、方法及結算方式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要求。萬里置業公司對第三方作出的承諾,并不能依此認定萬里置業公司放棄了相關合同權利,雖然涉案工程雙方均在竣工報告上蓋章確認,但并未形成驗收結論,未經相關電力部門驗收通過。油田電力分公司向一審法院院出具的情況說明與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相矛盾,并不能如實地反映工程施工及驗收的相關情況,該說明一審法院不作為有效證據予以采納。綜上所述,瑞祥電氣公司的合同義務并未免除,付款條件未成就,瑞祥電氣公司主張萬里置業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瑞祥電氣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284.48元,由瑞祥電氣公司負擔。
二審中,瑞祥電氣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一、2015年12月31日,萬里置業公司與勝利石油管理局電力管理總公司中區供電公司簽訂的《高壓供電協議》2份。證明:瑞祥電氣公司完成了涉案施工合同義務,并經驗收合格。根據相關電力法律規定,電力工程驗收合格后,供用電方才能簽訂供電協議。
萬里置業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其中一份《高壓供電協議》為萬吉小區的供電協議,與本案無關。另一份是金都大廈項目開工時辦理的臨時用電協議,臨時用電期限為一年,從協議簽訂時間亦可知。金都大廈至今沒有與供電單位簽訂正式用電協議。
證據二、2020年7月20日油田電力分公司勝中供電管理區出具的涉案工程驗收記錄一份。該報告施工單位處加蓋有瑞祥電氣公司印章,驗收單位處加蓋有油田電力分公司勝中供電管理區印章,建設單位處無加蓋印章。證明:該份證據結合瑞祥電氣公司一審提交的交工技術文件可以綜合證明瑞祥電氣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施工,經驗收主管部門綜合驗收合格。
萬里置業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該驗收記錄中驗收單位處無現場驗收人員簽字,建設單位即萬里置業公司未簽字蓋章。2018年6月22日,勝利油田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電力分公司已并入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涉案上電工程應由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作為供電主管部門進行驗收。“勝利油田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電力分公司勝中供電管理區”是勝利油田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電力分公司的內設機構,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對外從事任何民事法律行為,更不具備工程驗收的主體資格。瑞祥電氣公司與油田電力分公司勝中供電管理區偽造證據,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萬里置業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油田電力分公司電費發票一張、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電費發票一張。證明:涉案工程供電主管部門在2019年4月由油田電力分公司變更為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
瑞祥電氣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不可能對2016年的工程進行驗收。
為落實涉案上電工程驗收單位等問題,本院向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發函進行詢證。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回函載明:2019年1月1日起,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接管勝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出資的供電資產,并負責隨資產移交的電力客戶的運行管理和服務工作。2019年1月1日前,上述供電資產及用電客戶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包括用電客戶的上電工程驗收工程由油田電力分公司負責。2019年1月1日起,萬里金都大廈作為單電源正式客戶由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接管并繼續為其提供供電服務業務。
對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的回函,瑞祥電氣公司質證認為,對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與一審油田電力分公司的情況說明,相互印證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5月10日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瑞祥電氣公司已經完成合同義務,萬里置業公司應當支付工程款。萬里置業公司質證認為,對真實性無異議,回函可以證明瑞祥電氣公司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沒有完成雙電源施工及上電手續。
本院對瑞祥電氣公司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證據一的落款時間為2015年,瑞祥電氣公司進行涉案工程施工的時間為2016年,因此該兩份證據與本案中雙方爭議的問題無關,本院不予采信。證據二顯示驗收時間為2020年7月20日,根據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回函,2019年1月1日起油田電力分公司已經不再具備對涉案上電工程驗收的資格,故本院對該份證據不予采信。
對萬里置業公司提交的證據認證如下:該兩份發票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與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回函反映內容一致,可以確認2019年1月1日后供電工程的驗收單位為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本院對油田電力分公司職工魯明、謝泳、韓同苓進行了調查,調查中向三人出示了一審證據工程驗收記錄、試驗記錄報告書。三人均認可工程驗收記錄中“管理單位”處三人簽名均是本人所簽,均陳述對金都大廈上電工程進行驗收時共6人參加,分別負責工程不同部分的驗收,驗收結果為合格。謝泳、韓同苓均陳述,施工是按照圖紙要求兩條進線進行施工,雙電源都驗收合格,分別具備送電條件。兩條線路之間有母聯開關。韓同苓陳述,根據國家規定,雙電源必須交納高可靠性供電費,該費用由用戶一次性交納。但是萬里置業公司不交納該費用,所以油田電力分公司要求萬里置業公司出具了承諾書,承諾不連接母聯開關。并讓中區供電在母聯開關處貼了封條,不允許萬里置業公司合母聯開關,兩條電路之間不允許有電氣聯絡。后正常給萬里置業公司送電。
本院還向東營市公安消防支隊調取了金都大廈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該意見書確認金都大廈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不合格,主要存在14項問題。
對魯明、謝泳、韓同苓的調查筆錄和金都大廈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瑞祥電氣公司質證認為,對魯明、謝泳、韓同苓三人調查筆錄的真實性無異議,該調查筆錄可以證實涉案工程已經在2016年5月10日驗收合格。對消防意見書真實性無異議,根據該意見書的內容,萬里置業公司擅自更改設計,將原設計地上12層改為14層業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金都大廈消防驗收不合格并非瑞祥電氣公司負責施工的供電工程導致。
萬里置業公司質證認為,魯明、謝泳、韓同苓三人的調查筆錄存在虛假陳述。1.三被調查人在調查筆錄中均稱工程兩路線路都驗收合格,分別具備驗收條件。但是萬里置業公司在一審提交的公證書明確記錄,現場公證時兩路電源并未按施工圖紙設計施工,根本不具備兩路電源送電條件。2.竣工驗收資料需要提交產品合格證、實驗報告,在沒有按設計圖紙施工的情況下,不可能按兩路電源進行現場試驗,施工單位也沒有提供材料設備的證明。3.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單位處必須加蓋驗收單位公章,僅憑現場驗收人員的簽字不能證明涉案工程合格。瑞祥電氣公司在二審中提交供電部門的驗收證明加蓋了公章,一審中未加蓋公章前后矛盾。4.涉案上電工程的高壓計量設備是盧濤負責驗收,不符合兩路電源的計量要求,導致萬里置業公司后期更換,說明當時瑞祥電氣公司就是按一路電源進行的施工,按一路電源的負荷進行的采購和安裝。三被調查人作為業內驗收專業人員,在進行現場試驗的情況下,對上述情況不可能不知道。5.供電主管部門驗收的依據應為設計部門出具的施工圖紙,在施工不符合設計圖紙的情況下,驗收不可能通過,被調查人作虛假的驗收合格證明,其是為了庇護瑞祥電氣公司。6.真實情況是雙電源必須交納高可靠性供電費,瑞祥電氣公司因不能協調減免該筆費用,擅自進行單電源施工,導致萬里置業公司施工用電無法保證。在此情況下,萬里置業公司迫不得已向油田電力分公司提出單電源用電申請,該申請是萬里置業公司向用電主管部門做出的承諾,并非向瑞祥電氣公司作出,該保證申請僅作為萬里置業公司的臨時用電。瑞祥電氣公司仍應按施工圖紙要求進行兩路電源進行施工及驗收。7.三被調查人的陳述明顯偏袒瑞祥電氣公司,三被調查人均稱按雙電源施工且施工合格。但截止今日,金都大廈依然是單電源供電。三被調查人之間對某些事情的陳述相互矛盾,其中謝泳和魯明確認驗收單需要總協調員蓋章確認,韓同苓對此予以否認。
對消防驗收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消防驗收意見書第13條確認自動消防設施不滿足聯動要求,原因就是單電源供電無法滿足用電使用,進一步證明瑞祥電氣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約定是導致消防不能驗收的原因之一。
對魯明、謝泳、韓同苓的調查筆錄和金都大廈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本院認證意見為:魯明、謝泳、韓同苓作為勝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電力分公司的工作人員參加了案涉上電工程的驗收,因三人負責驗收的部分或環節不同,三人陳述中對自己不負責驗收的部分有不了解的情況符合常理,故對三人的陳述本院予以采信。《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系本院向東營市公安消防支隊調取,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二審查明,魯明、謝泳、韓同苓等6人對涉案上電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6人在工程驗收記錄中管理單位處簽字確認。國網勝利(東營)供電有限公司確認金都大廈是正式用電客戶。
2018年12月1日,山東省東營市渤海公證處出具(2018)魯東營渤海證民字第7155號公證書。公證書內容載明,萬里置業公司的代理人傅輝亮對四臺變壓器存在的問題進行了介紹:1、變壓器T2的接線不符合施工圖紙要求,根據設計變壓器T2應接在AH9柜(貼封條)……
還查明,2016年4月12日,萬里置業公司與瑞祥電氣公司簽署《石油化工建設工程項目交工技術文件》,雙方均在該文件扉頁加蓋公章,并由雙方項目經理簽字。該文件開工報告及工程交工證書均顯示,工程內容為:1、安裝高壓開關柜HXGN-1212臺;2、安裝低壓開關柜MNS2.022臺;3、安裝DC110V/65AH直流電源1套;4、拆除原有電纜分線箱1臺;5、安裝高壓環網箱子(2進2出1PT)1臺;6、安裝預付費高壓計量箱(CT:75/5)2臺;7、改造高壓環網箱基礎1座;8、制作預付費高計基礎2座;9、改造高壓環網箱接地系統1套;10、制作預付費高壓計量箱接地系統2套;11、挖、填電纜溝380米;12、其中:土溝直埋(鋪沙蓋磚)300米;13、敷設YJLV22-8.7/103*20電纜515米;14、制作5624-PST-G1120冷縮戶內終端頭10套;15、安裝電纜故障指示器6組;16、安裝干式變壓箱630KVA2臺;17、變壓器調試2臺;18、電纜泄露試驗6根;19、高壓開關柜系統調試1套;20、低壓開關柜系統調試1套;21、直流電源系統調試1套;22、高壓環網箱調試1臺。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歸納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涉案上電工程是否驗收合格,付款條件是否成就
判決結果
一、撤銷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2019)魯0502民初5867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山東萬里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訴人勝利油田瑞祥電氣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332298.64元,并按下列方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315683.71元為基數,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以332298.64元為基數,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以332298.64元為基數,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上述利率以年利率6%為最高限;
三、駁回上訴人勝利油田瑞祥電氣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284.4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284.48元,均由被上訴人山東萬里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喬良艷
審判員張世柱
審判員李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玉鳳
書記員張琪
判決日期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