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勝利油田瑞祥電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瑞祥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石化勝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建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人民法院(2018)魯0502民初277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勝利油田瑞祥電氣有限責任公司、中石化勝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5民終1799號
判決日期:2019-12-17
法院: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瑞祥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1.一審中被上訴人主張涉案工程款的證據之一是外線變壓器施工的發票,該證據記載的內容為野外變壓器及線路改造工程款,而非室內裝飾裝修款項,被上訴人主張該發票系上訴人辦公大樓裝修裝飾工程款,沒有事實依據,該證據和事實之間沒有關聯性。被上訴人主張該工程款為工程項目變項,但其未提供變項合同及涉及爭議款項的其他證據,被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案涉款項為室內裝修款的事實,應承擔不利后果。建筑施工合同為要式合同,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未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單,工程驗收報告等相關設計建設施工合同的證據,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建設施工合同法律關系是錯誤的。二、雙方確實存在多筆債權債務關系,但一審法院在未查清拖欠款項基本事實的情況下,錯誤認定雙方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從而判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工程款及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基本事實為案涉款項的性質,該事實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及案件性質的基本事實,該基本事實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一審法院在未查清該款項是否為野外變壓器施工費用,或室內裝飾裝修款項的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是錯誤的。綜上,請求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勝建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上訴人在一審答辯時,自認了以下事實:1.上訴人承建了被上訴人勝利石油管理局電力管理總公司辦公樓工程;2.上訴人拖欠被上訴人工程款,對于欠款數額正在組織核對;3.雙方之間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訴人一審中自認的事實能夠證明上訴人因涉案辦公樓工程拖欠被上訴人工程款。二、被上訴人一審中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上訴人應當支付被上訴人工程款2956068.66元。1.被上訴人提交的《企業詢證函》顯示截至2017年1月6日上訴人欠被上訴人工程款3456068.66元,上訴人在“信息證明無誤”一欄蓋章確認,庭審中上訴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2.上訴人在一審中,認可在2017年1月6日之后向被上訴人支付工程款50萬元的事實。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和上訴人自認的事實,能夠充分證明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工程款2956068.66元的事實。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勝建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瑞祥公司支付工程款2956068.66元,支付利息605009元(自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5月11日,按年利率6%計算)及自2018年5月1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瑞祥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勝建公司為瑞祥公司施工中國石化集團勝利石油管理局電力管理總公司辦公大樓的裝飾、裝修工程,工程總價款14718518.79元,2017年1月6日前已支付11262450.13元。勝建公司共向瑞祥公司開具發票,金額共計17090668.3元(除涉案14718518.79元外,剩余2372149.51元系勝建公司的機電分公司所建工程一起開具給瑞祥公司,該2372149.51元瑞祥公司已經支付)。2017年1月6日,瑞祥公司勝利油田瑞祥電氣有限責任公司在勝建公司中石化勝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企業詢證函上簽章確認尚欠3456068.66元。之后瑞祥公司支付500000元。截止本案起訴之日,瑞祥公司尚欠勝建公司工程款2956068.66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勝建公司提供的瑞祥公司簽章確認的詢證函、發票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可以確認勝建公司與瑞祥公司之間存在建設工程合同關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適當履行各自義務,及時清償到期債務。勝建公司要求瑞祥公司支付工程款2956068.66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勝建公司主張自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5月11日的利息605009元及自2018年5月12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但其利息計算有誤,一審法院依法支持238948.88元,超額部分,依法不予支持。瑞祥公司關于不應支付勝建公司工程款的抗辯理由不當,依法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勝利油田瑞祥電氣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中石化勝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56068.66元、利息238948.88元及逾期利息(以2956068.66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二、駁回中石化勝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289元,由中石化勝利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628元,勝利油田瑞祥電氣有限責任公司負擔31661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瑞祥公司向勝建公司支付工程款2956068.66元及利息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289元,由上訴人勝利油田瑞祥電氣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丁文強
審判員童玉海
審判員王輝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蘭
書記員劉玉琪
判決日期
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