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天津市瑞德賽恩水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中塘隆呈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4746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如下
天津市瑞德賽恩水業有限公司、天津中塘隆呈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津0116執9553號
判決日期:2021-09-03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一、被告給付原告藥劑款2155335.28元,于2021年3月2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1155335.28元;
二、被告自愿給付原告因訴訟所產生的律師費、保險保函費、訴訟費、保全費共計10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付清。
后因天津中塘隆呈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天津市瑞德賽恩水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天津中塘隆呈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存款33751.63元。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7日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義務,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后雙方當事人達成被執行人天津中塘隆呈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償還12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還清剩余欠款21583.65元,逾期履行利息10000元申請人自愿讓免的長期履行協議
判決結果
終結(2021)津0116執9553號案件的執行。
如被執行人不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人可隨時向本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或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趙秀豐
審判員張華為
審判員高俊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楊明
判決日期
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