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瑞德賽恩水業有限公司與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津市瑞德賽恩水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思羽、王宗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瑞德賽恩水業有限公司與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116民初13758號
判決日期:2021-07-22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天津市瑞德賽恩水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拖欠原告污水應急處置費用55776元;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自2020年8月5日至實際付清全部款項之日為止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雙倍計算,暫計算至2021年5月6日,計3268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5月簽署了《污水應急處置服務協議》,約定由原告按照相應的規范標準對標的污水進行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599-2015)中的A類標準排放,標的污水預計總量800噸左右,污水處理費用單價100元/噸(不含運費),該項目費用總額以最終甲乙雙方書面確認的污水處理結算單為準,被告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上月污水處理費。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直至2020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開具了污水處理費發票,金額為55776元,但2020年8月5日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及發票金額支付相應污水處理費用。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終未償還該污水處理費用。根據原、被告簽署的《污水應急處置服務協議》第9條第2款約定:被告延期付款按雙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故被告應支付自2020年8月5日至實際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雙倍計算的利息。綜上,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被告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20年5月簽署了《污水應急處置服務協議》,約定由原告按照相應的規范標準對標的污水進行處理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DB12/599-2015)中的A類標準排放,標的污水預計總量800噸左右,污水處理費用單價100元/噸(不含運費),該項目費用總額以最終甲乙雙方書面確認的污水處理結算單為準,被告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上月污水處理費。協議簽訂后,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直至2020年7月22日,原告為被告實際處理污水557.76噸,向被告開具了污水處理費發票,金額為55776元。但被告至2020年8月5日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及發票金額支付相應污水處理費用。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履行,故成訴
判決結果
被告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天津市瑞德賽恩水業有限公司污水處理費55776元,并自2020年8月5日至實際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雙倍計算,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8元,由被告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執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凍結相關當事人名下財產,并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罰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趙軍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書記員饒維朋
判決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