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瑞德賽恩水業有限公司與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津市瑞德賽恩水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柳思羽、王宗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瑞德賽恩水業有限公司與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津0116民初13580號
判決日期:2021-07-22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天津市瑞德賽恩水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給付拖欠原告貨款92480元;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46240元及從2020年8月5日至實際付清全部貨款之日為止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雙倍計算,暫計算至2021年5月6日,計542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5月19日簽署《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藥劑采購協議》,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復合藥劑,數量按需,價格5000元/噸,被告于次月5日前將上月貨款以電匯或承兌方式支付乙方。原告一直按時按需提供藥劑給被告,直至2020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開具了貨款發票,金額為92480元,但2020年8月5日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及發票金額支付相應貨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終未償還該筆貨款。根據原被告簽署的《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藥劑采購協議》第七條約定:被告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的進度付款,按應付而未付金額的50%計違約金,應付款之日起每延遲一日,利息按雙倍銀行同期利率。故被告應支付原告違約金46240元,即自2020年8月5日至實際付清全部貨款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雙倍計算的利息。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被告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2020年5月19日簽訂《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藥劑采購協議》,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復合藥劑,數量按需,價格5000元/噸,被告于次月5日前將上月貨款以電匯或承兌方式支付乙方。合同生效后,原告一直按時按需提供藥劑給被告。2020年7月31日,原告按照供貨數量向被告開具了貨款發票,金額為92480元,被告已經簽收,但并未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支付原告上述貨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天津市瑞德賽恩水業有限公司貨款92480元,違約金4624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4元,由被告天津醫藥集團津康制藥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執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凍結相關當事人名下財產,并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罰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趙軍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饒維朋
判決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