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以下簡稱為“沈陽農商銀行”)與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呂宏偉、商雅娟、費曉寶、林佳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沈陽農商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學全,被告呂宏偉、商雅娟、費曉寶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天悅、丁瑩,被告林佳陶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沈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103民初13545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沈陽農商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969803.71元人民幣(以下幣種皆為人民幣)及利息574824.49元(利息暫計算到2020年10月28日);剩余利息按原、被告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中約定的逾期貸款利息、罰息計算至本金及全部利息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本金利息共計5544628.20元。2、依法判令原告對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林佳陶所有的并提供抵押的房產(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鐵西區遼沈東路47-2號5樓(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共19套公寓和自然人林佳陶名下位于鐵西區遼沈東路47-2號(23B-12)、(23B-13)共2套公寓,21套房產建筑面積總計為1038.2平方米)享有優先受償權。3、依法判令被告呂宏偉、商雅娟、費曉寶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產生的各項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2月20日,沈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與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貸款499萬元貸款,貸款用途:貸款重組,貸款期限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同日原告與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林佳陶簽訂了《抵押合同》,辦理了抵押登記,合同約定由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林佳陶所有的房產(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鐵西區遼沈東路47-2號5樓(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共19套公寓和自然人林佳陶名下位于鐵西區遼沈東路47-2號(23B-12)、(23B-13)共2套公寓,21套房產建筑面積總計為1038.2平方米)為本次貸款提供抵押擔保。2019年2月20日,原告與被告呂宏偉、商雅娟、費曉寶分別簽訂了《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呂宏偉、商雅娟、費曉寶對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該筆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至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原告依合同約定足額按時向被告發放了貸款。借款到期后,各被告至今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林佳陶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原告有權就上述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告呂宏偉、商雅娟、費曉寶為上述借款保證人,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借款情況屬實,對于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我方認為利息過高,我方認為短期貸款年利率應為4.35%,我方現在如果還款,想按照這個標準來計算利息。
被告呂宏偉辯稱,呂宏偉是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員工,被任命為法定代表人,其簽署借款材料,系職務行為,其本人沒有使用任何一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顯失公平。
被告商雅娟辯稱,商雅娟與呂宏偉為夫妻,沒有對涉案借款合同承擔保證責任,根據原告提供自證據,也沒有商雅娟同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材料,因此原告主張不能成立。
被告費曉寶辯稱,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利息未提供計算依據,且其利息高于人民銀行的指導利率,高于部分應當扣減。
被告林佳陶辯稱,糾紛執行到什么程度,希望原告可以考慮我個人損失問題,盡量幫助我挽回損失,希望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積極配合還款,我只是一個擔保人,希望法律可以幫助我彌補一些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9年2月20日,原告作為貸款人與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為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019SHLDAB10005),合同約定:第二條借款金額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499萬元。第三條借款期限1.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第四條借款利率、計息及利率變更本合同項下借款自實際提款日起依據實際借款天數按日計息,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利率按年利率8.7%的固定利率,合同期內不調整。第十一條違約處理4.對貸款加收罰息和復利,包括:(1)借款人逾期歸還本合同項下到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30%的利率計算罰息。
同日,原告作為抵押權人與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林佳陶作為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約定:9.1本合同所擔保主合同:債務人與債權人于2019年2月20日簽署的《借款合同(合同號:2019SHLDAB10005)》。9.2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9.3被擔保主債權:依據主合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肆佰玖拾玖萬元的融資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費用等。9.4主合同主債務履行期:2019.2.20—2020.2.19。抵押物為:位于沈陽市鐵西區,鐵西區沈遼東路47-2號(23B-12)、(23B-13)房屋。
同日,原告作為債權人與被告呂宏偉作為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約定:1.1保證方式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6.1本合同所擔保主合同:債務人與債權人于2019年2月20日簽署的《借款合同》(編號:2019SHLDAB10005)。6.2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6.3被擔保主債權:依據主合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肆佰玖拾玖萬元的融資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費用等。6.4主合同項下主債務履行期:2019.2.20—2020.2.19。
同時,被告商雅娟作為被告呂宏偉配偶,出具《關于同意執行共同財產的承諾函》,內容為:本人對呂宏偉簽署《保證合同》事宜已充分知悉,本人同意該保證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保證人依據《保證合同》承擔保證擔保責任時,債權人有權處分共同財產。
同日,原告作為債權人與被告費曉寶作為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約定:1.1保證方式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6.1本合同所擔保主合同:債務人與債權人于2019年2月20日簽署的《借款合同》(編號:2019SHLDAB10005)。6.2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6.3被擔保主債權:依據主合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肆佰玖拾玖萬元的融資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費用等。6.4主合同項下主債務履行期:2019.2.20—2020.2.19。
2019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賬戶內放款4990000元。截至2020年10月28日,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貸款本金4969803.71元,利息574824.49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內給付原告沈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借款本金4969803.71元;
二、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內給付原告沈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借款利息574824.49元(截至2020年10月28日,從2020年10月2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其本金4969803.71元所產生的利息、罰息、按《借款合同》約定計算);
三、被告呂宏偉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內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告費曉寶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內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五、如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內容,則原告沈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有權對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陽市鐵西區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六、如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內容,則原告沈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有權對被告林佳陶名下位于鐵西區沈遼東路47-2號(23B-12)、(23B-13)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七、駁回原告沈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給原告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50612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沈陽迪斯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呂宏偉、費曉寶、林佳陶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寧
人民陪審員李晶
人民陪審員唐占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麗
書記員馬勇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