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錢建因與被申請人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信公司)及原審第三人永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新02民終2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錢建與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民申1138號
判決日期:2021-07-13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錢建申請再審稱,一、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事實有誤。1.張曉蘭2011年1月24日收取的80萬元系代表眾信公司的職務行為,該80萬元支付的是本案的工程款,原審未予認定錯誤。張曉蘭與眾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繼武系夫妻,二人共同持有眾信公司的全部股權。眾信公司作為夫妻持股的實質一人公司未舉證證明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獨立,眾信公司雖然抗辯該80萬元系材料款,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我欠眾信公司的材料款。2.案涉鋼結構工程項目防火涂料和凹面造型實際施工人是喬俊,鑒定造價中含防火涂料及凹面造型工程款100余萬元。我支付給喬俊的116.5萬元防火涂料及凹面造型工程款應予扣除。3.2008年12月3日的結算協議,證實我代眾信公司墊付其工地施工的許小衛勞務費77800元應予扣除。4.勞保統籌費20.03萬元在永升公司與我結算時已扣除,我未收到該部分工程款,故該部分款項在我與眾信公司結算時也應扣除。5.眾信公司對已收工程款陳述前后矛盾,訴訟請求多次變化。第一次一審中,其陳述收到360萬元,后我提供銀行流水,證實通過銀行轉賬向眾信公司支付516.7196萬元,但眾信公司僅認可510萬元。其訴訟請求也多次變更,2017年4月第一次起訴,訴請支付工程款200萬元及利息61.2萬元,該案眾信公司撤訴。2019年1月眾信公司再次起訴,訴請工程款150萬元及損失75萬元,該案發回重審后,即本案一審,眾信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支付工程款647余萬元及利息損失330余萬元。按常識來講,絕不可能拖欠10多年工程款仍有50%未付。眾信公司從自認管理費的扣除、收到工程款的金額上均背離基本誠信和事實。原審作出的判決結果錯誤。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原審判決對訴訟時效認定適用法律有誤。本案工程項目于2008年11月26日竣工驗收,2010年12月31日結算完畢。除喬俊班組費用外,2011年1月24日我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80萬元(張曉蘭賬戶)。眾信公司第一次起訴在2017年4月,顯然已超過訴訟時效。2.原審判決對管理費的處理和法律適用有誤。其一,管理費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尊重當事人的約定進行處理,本案各方當事人對約定收取管理費并無異議。其二,不論永升公司還是我均為眾信公司的施工提供了現場鋼結構垂直運輸、交叉成品保護、水、電,路面硬化、圍墻、工棚、臨時設備等配合,同時項目的招投標、檢測、環保罰款等相關費用均整體發生,眾信公司未分攤或繳納任何費用,我收取管理費合情、合理、合法。3.本案利息應否支持及利率標準適用法律錯誤。眾信公司長期消極不起訴,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本案在起訴前不應當計算利息,原審判決高達200余萬元的逾期利息,顯屬不公。另,2019年8月19日之后根本不存在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原審判決適用6.12%的貸款利率標準有誤,應為銀行業同業拆借中心市場報價利率LPR4.75%。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眾信公司提交意見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結果正確。本案通過司法鑒定確定案涉工程造價為9679557.80元,錢建已付款510萬元,雙方對此無異議。一、關于本案事實部分。1.給張曉蘭的付款80萬元,系錢建向眾信公司購買材料的材料款。2.給喬俊的116.5萬元,系錢建與喬俊之間交易的付款,與本案工程款無關。錢建認為給喬俊的付款即為向眾信公司的付款,但自始未提交喬俊得到眾信公司委托收款的證據,也與喬俊在原審出庭時的證言不符。且我公司已與喬俊針對防火涂料的工程結算完畢。3.錢建主張扣除11%的管理費于法無據。4.錢建給許小衛的付款7.78萬元也未提交證據證明收款人得到眾信公司的授權或在結算協議上有眾信公司的蓋章確認。5.針對歷次起訴主張的工程款數額,均是暫定數額,并明確表示最終以造價鑒定數額為準。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舉證責任分配正確。錢建認為的訴訟時效問題沒有事實依據,由于錢建長期不與我公司結算,在工程結算價款沒有確定的情況下,訴訟時效無從起算。喬俊證言稱“要賬一直沒有停過,每年都通過我或他直接跟錢建談,都有聯系。”原審判決對管理費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現行裁判規則。綜上,本案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應當駁回錢建的再審申請。
永升公司提交意見稱,我公司與錢建已就案涉工程結算完畢。錢建也未告知我公司其與眾信公司的合同關系,眾信公司從施工開始至工程結算結束,也未找過我公司。2016年、2017年眾信公司與錢建的訴訟,也未將我公司列為訴訟參加人。直到2019年1月,眾信公司再次起訴錢建,將我公司列為第三人,我公司才知道錢建與眾信公司之間還未結算完畢。但原審未判令我公司承擔責任,錢建亦未對我公司申請再審,對錢建再審申請不做針對性答辯,愿意配合法庭查明案件事實
判決結果
駁回錢建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健
審判員祁萬杰
審判員李雯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崔雨
判決日期
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