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新疆新華能精密構架有限公司,新疆龍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新疆新華能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民再2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執行,本案申請執行標的8591534.4元(不含逾期利息),已執行標的0元。在執行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被執行人新疆新華能精密構架有限公司,新疆龍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新疆新華能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湖南湘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華能精密構架有限公司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新23執恢108號
判決日期:2021-08-12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2020年11月17日,2020年2月25日,2021年7月28日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新疆新華能精密構架有限公司,新疆龍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新疆新華能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均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和網絡資金,無證券、車輛登記信息。被執行人新疆龍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無不動產,查明被執行人新華能精密構架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昌吉市新區輝煌大道土地(昌市國用XXXX)、廠房、宿舍樓及在建辦公樓(證號分別為昌高房權證自XXXX、XXXX、XXXX、XXXX、工業園XXXX、XXXX、XXXX期房)及廠房內的機器設備及地上附著物,以上房產土地存在抵押,本院依法查封。本院在執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昌中執字第202-1號執行裁定書,將被執行人新疆新華能精密架構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廠房及在建房屋及車輛以物抵債給了新疆新華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抵償債務7033萬元,該裁定已生效,但不動產未辦理過戶。在執行中當事人提供被執行人新疆新華能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華能精密構架有限公司在昌吉州政法委有工程款,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凍結了被執行人新疆新華能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新華能精密構架有限公司在昌吉州政法委的工程款8661892.4元,工程未決定,此款未支付。本院在(2019)新23執恢10號案件中于2019年4月2日依法委托新疆方夏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被執行人新疆新華能精密構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昌吉市新區輝煌大道土地(昌市國用XXXX號)、廠房、宿舍樓及在建辦公樓(證號分別為昌高房權證自XXXX、XXXX、XXXX、XXXX、工業園XXXX、XXXX、XXXX期房)及廠房內的機器設備及地上附著物啟動評估,以上資產的評估價為64414564元。本院依法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評估報告。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委托新疆冠諾拍賣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上進行網絡司法拍賣。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為51531652元因無人競買流拍。第二次拍賣保留價為41225332元,因無人競買流拍。2019年9月29日,我院出具變賣通知書,通知啟動變賣程序,變賣流拍,本案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債,本院對(2019)新23執恢10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另2020年9月25日本院對新疆新華能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南路土地、廠房續封,續封過程發現,首封法院查封已過期,本院對土地的查封輪為首封,故本院立即對案件恢復執行,并對被執行人新疆新華能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昌吉市85區1丘昌市國用XXXX、XXXX、XXXX號土地、房產及地上地下附著物進行評估,以上資產評估價88421294.92元,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發布拍賣公告,于2021年2月22日進行網絡司法拍賣,第一次拍賣保留價75158100.68元,因無人競買,一拍流拍。2021年4月9日進行第二次網絡司法拍賣,拍賣保留價為60126481元,因無人競買流拍。本院于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7月6日依法在淘寶網上進行變賣此標的物,因該標的物受客觀條件、價格等因素的原因影響,標的物變賣流拍。本案申請人不同意以物抵債。
2021年8月4日,我院對被執行人作出限制消費令,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同時對被執行人新疆龍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必登股東熊小清限制高消費,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對申請執行人進行終本約談,告知本院網絡查控和傳統查控的結果,和本案拍賣和變賣均流拍的結果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執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朱險峰
審判員彭國梅
審判員白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茹鮮古麗
判決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