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信永基公司)因與上訴人錢建、原審第三人永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18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9月19日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眾信永基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建華、王亮,上訴人錢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顧金橋,原審第三人永升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達設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錢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02民終299號
判決日期:2020-11-09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眾信永基公司上訴請求:1.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2.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改判錢建向眾信永基公司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損失2803976.45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期間的資金占用利息損失(其中352857.82元按年利率6.12%計算,質保金580773.47元按年利率5.94%計算);3.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錢建向眾信永基公司支付工程款4109131.29元。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從應付工程款中扣減管理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合同無效不影響結算條款的效力。但管理費系違法轉包人謀取的不法利益,不屬于通過施工行為物化為工程本身的實際發生的管理費,不屬于立法所保護的法益。2.管理費實際上是轉包人謀取的轉包利益,系法律通過認定無效合同所禁止的非法利益,不能以“管理費為結算條款”而將其合法化。3.案涉工程施工過程中,錢建及永升公司對眾信永基公司施工的鋼結構工程未進行施工、技術、安全、組織等管理,或墊付機械費、材料費等費用,一審判決扣減11%的管理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4.建筑行業通常的利潤率為6%-10%,一審判決扣減11%的管理費,導致眾信永基公司工程合格卻虧損,違反公平原則。二、一審法院不支持逾期付款利息,系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案涉工程于2008年1月26日竣工驗收,在支付利息的條件性事實清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以雙方未形成結算協議為由,駁回眾信永基公司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違反法律規定。
錢建針對眾信永基公司的上訴請求辯稱,一、眾信永基公司與錢建簽訂的合同約定案涉工程管理費計提比例,雖然合同無效,但是不影響結算條款的效力,一審判決扣除11%管理費正確。二、關于逾期付款利息,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付款套件為將結算表及相關資料備齊后方可付款。一審庭審中,錢建要求眾信永基公司提交相關的竣工結算資料,但眾信永基公司未提供,故付款時間不能確定。且一直到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眾信永基公司才明確案涉欠付工程款的數額,前期也系眾信永基公司原因導致工程款無法結算,故其主張錢建支付利息不應得到支持。三、眾信永基公司上訴請求中關于質保金利息的主張超出其一審訴訟請求,不應當作為二審審理范圍。
永升公司針對眾信永基公司的上訴請求述稱,一、永升公司承包克拉瑪依民營科技園廠房工程后,與錢建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內部承包合同》,錢建組建施工隊伍,取名為永升高建38隊進行施工。永升公司已按照雙方約定,向錢建足額支付了工程款,并向發包人提供了相應的工程發票,故永升公司已履行了克拉瑪依民營科技園廠房工程施工及結算中的全部義務。二、自案涉工程竣工至2019年1月眾信永基公司提起訴訟,在近11年的時間里,眾信永基公司從未向永升公司陳述其參與公司施工,或索要錢建欠付的工程款,故眾信永基公司的訴訟請求與永升公司無關。三、案涉工程施工中,由永升公司將發包人關于工程質量、檢查等要求傳達給錢建,錢建再轉達給眾信永基公司,故眾信永基公司與錢建簽訂合同中的管理費實質為綜合服務費,應當從工程款中扣除。
上訴人錢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從一審判決確定的金額中扣減2501500元,即由錢建向眾信永基公司支付工程款665810.94元。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對眾信永基公司完成工程量的認定有誤。案涉工程設計變更部分并不完全由眾信永基公司施工。眾信永基公司作為施工方,應當持有相應的施工資料,且作為本案原告,亦應承擔舉證責任。在眾信永基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其施工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案涉鋼結構工程價款全部由眾信永基公司享有,依據不足。二、一審法院對已付款認定錯誤。1.張某某系眾信永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繼武的妻子,且為眾信永基公司持股87.50%的大股東,錢建向張某某支付的800000元系案涉工程款,應當計入已付款中。2.喬某系案涉工程的介紹人,也是眾信永基公司的現場負責人,錢建向喬某及喬某妻子展某某支付的1165000元系案涉工程款,應當計入已付工程款。3.為化解農民工的勞資、醫療糾紛,由喬某代表眾信永基公司與案外人許某某簽訂了勞務結算協議,該結算協議記載的工程名稱與案涉工程名稱一致,基于喬某現場負責人的身份,錢建向許某某支付的77800元認定為案涉工程款具有高度蓋然性。4.勞保統籌費是工程的法定成本,鑒定意見中載明的鋼結構工程勞保統籌費200300元,應當從工程款中扣除。三、眾信永基公司主張的交通費、住宿費合計13495元,與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具有關聯性,且眾信永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繼武的老家也在江蘇,不能證實交通費、住宿費是用于向錢建索要工程款產生。即使確實是向錢建索款產生,但產生的原因也是工程結算,結算前雙方權利義務還未明確,不存在賠償其費用的問題。四、案涉工程竣工后雙方一直未結算的原因不在于錢建,一審法院將鑒定費91436元判決全部由錢建負擔,顯失公平。
眾信永基公司辯稱,錢建的上訴請求均不成立。一、關于工程施工范圍,錢建主張部分鋼結構工程由其施工,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二、關于已付款問題。1.錢建支付給張某某的800000元,系支付錢建向眾信永基公司購買材料的貨款,與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無關。且張某某與眾信永基公司系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該款項不能在工程款中抵扣。2.錢建與喬某在案涉工程施工前就認識,其二人之間也存在工程合作等經濟往來,錢建支付給喬某及喬某妻子展某某的款項,不能證實與本案工程款的關聯性,故不得從工程款中扣減。3.許某某并非眾信永基公司的員工,錢建與喬某、許某某簽訂的勞務結算協議及支付的勞務費與眾信永基公司無關。4.勞保統籌費系施工單位工程款的法定組成部分,應當記入工程造價并由錢建支付。三、關于索款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該費用是據實發生的,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錢建負擔。四、錢建與業主就案涉工程結算時不讓眾信永基公司參與,明知土建與鋼結構由不同施工單位施工但故意一并結算,導致眾信永基公司施工的工程款無法區分,故案涉工程價格進行鑒定系錢建造成,應當由其承擔相應的鑒定費用。
永升公司針對錢建的上訴請求述稱,錢建承攬的案涉工程,永升公司已于2010年12月31日與錢建結算完畢。對勞保統籌費用,同意錢建的上訴意見,其他陳述意見與針對眾信永基公司上訴請求的陳述意見一致。
眾信永基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錢建支付工程款4579557.80元;2、逾期付款利息3154709.86元(包含第一部分利息2008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共計4137天,按年利率6.12%以工程款43047833元為基礎計算;第二部分質保金利息,200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共3772天,按照年利率5.94%以質保金274473.37元為基礎計算);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3月31日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其中43047833元按照年利率6.12%計算,質保金274773.47元按照年利率5.94%計算;4、承擔眾信永基公司索債發生的費用13525元;5、承擔眾信永基公司購買訴訟責任險的損失13000元;6、承擔本案的鑒定費用91436元;7、承擔本案的保全費5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7年9月17日,永升公司中標《克拉瑪依民營科技園B-4區1#、2#、3#、5#、6#廠房》工程。同日,永升公司與發包人克拉瑪依區建設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圍包工包料,2007年9月17日開工,2007年12月15日竣工。2007年9月26日,永升公司與錢建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書》,約定將案涉工程交由錢建施工,合同價款暫定27170000元,結算價款經甲方審核后確定;永升公司按工程總造價的6%向錢建收取管理費。稅、費、質保金等費由甲方財務部門按相關規定代扣代繳。該合同首部承包人一欄手書“高建38隊錢建”,尾部甲方簽字處由永升公司蓋章,乙方簽字處錢建簽名。2007年10月1日,錢建與眾信永基公司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內部承包合同》,該合同首部發包人一欄打印內容“永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之后手書添加“高建38隊”,承包人一欄手書內容“新疆眾信鋼構有限公司”;合同約定,工程名稱:民營科技園廠房B-4區1#6#,工程內容:廠房鋼結構部分,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執行總合同天數;合同價款為“工程中標價中的鋼構部分價格,結算價經甲方審核后確定”。管理費1、應繳總公司的稅費由乙方上繳。2、乙方上繳甲方管理費用5%。工程(預)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資金結算到甲方財務賬后,方可辦理(預)結算手續。(預)結算前,乙方將結算表及備齊簽字相關資料,由分公司經理簽字,報甲方合同辦審核,經審批同意,財務部門扣除相關費用及質保金后,其余款方可與乙方進行(預)結算。稅、費、質保金等費用由甲方財力部門按相關規定代扣代繳。合同尾部甲方簽字處由錢建簽名,乙方簽字處由眾信永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繼武簽名并加蓋新疆眾信鋼結構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眾信永基公司簽訂合同后依約施工,案涉工程于2007年10月8日開工,2008年11月20日竣工,于2008年11月26日通過各方共同驗收,質量評定為合格,并出具《竣工驗收交接證明書》。2010年12月31日,永升公司與錢建對民營科技園B-4區1#-3#、5#、6#廠房進行結算,出具《建筑安裝工程預結算書》,工程總造價32155056.80元,截至2011年1月雙方已全部結算完畢。2007年11月至2008年11月25日,錢建陸續向眾信永基公司支付預付款5100000元。2015年至2017年每年春節期間,眾信永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繼武在案外人喬某的陪同下前往錢建位于江蘇的住所地催要工程款,但因雙方對項目結算爭議較大,未形成結算協議。后原告訴至一審法院。因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對合同價款的約定為“工程中標價中的鋼構部分價格,結算價經甲方審核后確定”。庭審中已查明克拉瑪依民營科技園B-4區1#、2#、3#、5#、6#廠房工程(含土建、安裝)最終結算的工程總造價為32155056.8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眾信永基公司申請對案涉工程中鋼結構部分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經一審法院委托,新疆申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2019)新0203委鑒119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認定克拉瑪依民營科技園B-4區1#、2#、3#、5#、6#五個廠房鋼結構的工程造價為9679557.80元。該鑒定意見書載明,鑒定量依據包括施工合同、中標通知書、抽標書、設計變更及簽證、竣工結算預算書;鑒定方法根據永升公司關于民營科技園B-4區1#、2#、3#、5#、6#廠房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內容根據施工圖、變更通知單、技術核定單、簽證及現場勘察以及竣工結算書、投標書確定。另查,2014年3月,新疆眾信鋼結構有限公司依法變更名稱為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另查,2017年4月,眾信永基公司以錢建為被告就案涉工程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錢建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及利息612000元,一審法院受理的案號為(2017)新0203民初1182號;2017年6月,眾信永基公司以需要進一步補充證據為由申請撤訴。2019年1月,眾信永基公司以錢建、永升公司為被告就案涉工程再次提起訴訟,主張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及利息損失750000元,一審法院受理的案號為(2019)新0203民初303號;一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眾信永基公司的訴訟請求后,眾信永基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后該判決被二審法院撤銷發回重審。另查,本案在發回重審之前的原一審階段,眾信永基公司為證實訴訟時效問題,提供案外人喬某到庭作證。喬某證言稱:“2018年5月,我當著周繼武的面給錢建打電話,老周一直這么多年糾結和錢建的賬目問題,當時是我介紹的。錢建說要和老周結這個賬,還有我牽扯到里面的,我跟錢建多退少補,連續三年在江蘇如皋結算都沒有結果。周繼武不認識錢建家具體住哪,老周到江蘇要款先到靖江,我再拉著老周去。老周不是委托我要款,我只是介紹。老周跟我去江蘇找錢建是2015年、2016年、2017年春節的時候,每一次大家都是見面的,說結款的事。這個工程從開始到目前為止,所謂要賬結算一直沒停過,每年都是通過我,或者他直接跟錢建,都有聯系。直到錢建回江蘇老家創業去了,當時也是我提議老周回老家見面談。錢建從來也沒說過訴訟時效的事情。他們沒有結算的原因是對于有的項目該不該算,商量不清楚,就一直沒結算。錢建一直掛在永升,他的工程量比較大,比如學校什么的,上面的門窗鋼結構是我干的,我跟錢建之間也有結算的事情。另外我和周繼武認識,這樣我就介紹錢建和周繼武認識了。”另查,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眾信永基公司提交自行編制的案涉工程鋼結構部分結算價匯總表一套,其中載明“扣稅金4.86%,總價-622201.71元;扣除總包單位管理費5%,-609015.13元……”眾信永基公司在庭審中表示,該結算價匯總表中的費率系其財務人員所計算。另查,2017年1月至2月期間,眾信永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繼武及其員工共3人前往江蘇與錢建核對案涉工程造價產生交通費、住宿費合計13495元;2019年10月,眾信永基公司因本案訴訟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交納保全申請費5000元;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支公司支付保全擔保保險費13000元;2020年3月支付鑒定費91436元。一審法院認為,錢建系無工程施工資質的自然人,其將承包的案涉工程中鋼結構部分交由眾信永基公司進行施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據此,本案中錢建與永升公司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書》及其與眾信永基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書》均屬無效。因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眾信永基公司有權請求參照其與錢建之間的合同約定主張相應的工程價款。經鑒定,案涉工程中鋼結構部分的工程造價為9679557.80元。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有五個:一、眾信永基公司的工程價款中是否應當扣除設計變更部分的價格;二、錢建已支付的款項數額如何認定;三、結算時是否應當扣除合同約定的管理費、稅金、勞保統籌等費用;四、眾信永基公司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應當支持;五、本案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鑒定意見書的記載,民營科技園B-4區1#、2#、3#、5#、6#五個廠房鋼結構的工程造價為9679557.80元,其中包括設計變更及簽證部分的工程量,且眾信永基公司提交了2008年9月關于上述五個廠房的設計變更簽證以主張該部分工程價款,該簽證與案涉工程在城建技術檔案館備案的施工資料中設計變更簽證的內容一致;錢建雖抗辯設計變更部分的工程量非眾信永基公司所施工,但未提交證據加以證實,故對錢建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錢建抗辯其已向眾信永基公司支付工程款7317996元,其中除向眾信永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繼武支付5100000元以外,其余均系向眾信永基公司以外的喬某、張某某等案外人支付。眾信永基公司僅對周繼武收到的5100000元工程款予以確認,而錢建未舉證證實其余收款人系眾信永基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或所付款項系經眾信永基公司授權后進行支付,故不能產生向眾信永基公司給付案涉工程款的法律后果;同時結合喬某證言中“老周不是委托我要款,我只是介紹。錢建一直掛在永升,他的工程量比較大,比如學校什么的,上面的門窗鋼結構是我干的,我跟錢建之間也有結算的事情。”等內容,一審法院認定錢建已支付的工程款數額為5100000元。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本案中眾信永基公司與錢建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書》約定的管理費為“1、應繳總公司的稅費由乙方(眾信永基公司)上繳。2、乙方上繳甲方(錢建)管理費用5%。”;同時約定“稅、費、質保金等費用由甲方財力部門按相關規定代扣代繳。”;而錢建與永升公司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內部承包合同書》約定永升公司按工程總造價的6%向收取管理費;上述約定屬結算條款,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錢建與永升公司結算工程款時已實際承擔了案涉工程的6%管理費及稅金;在合同無效但允許眾信永基公司參照合同約定主張工程價款的前提下,否定結算條款將會造成雙方利益的失衡,也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故可依照雙方約定扣除管理費11%(總公司管理費6%+錢建管理費5%);關于稅金,可按眾信永基公司自認的4.86%予以認定;關于勞保統籌費,合同中沒有約定,故不予認定。據此,眾信永基公司應承擔的管理費、稅金為1535177.86元[9679557.80元×(11%+4.86%)]。關于第四個爭議焦點,案涉工程竣工后,眾信永基公司與錢建雙方一直未形成結算協議,眾信永基公司在數次訴訟及本案中主張的工程價款也始終不固定;直至經委托鑒定,才最終確定其應當享有的權利價值,故眾信永基公司主張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事實基礎,對眾信永基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不予支持。關于第五個爭議焦點,眾信永基公司舉證證實其自2017年1月以后通過前往江蘇與錢建核對工程造價及進行訴訟等方式主張了權利;案外人喬某證實“2015年、2016年、2017年春節的時候,與老周去找過錢建說結款的事,每一次大家都是見面的。這個工程從開始到目前為止,所謂要賬結算一直沒停過,每年都是通過我,或者他直接跟錢建,都有聯系。錢建從來也沒說過訴訟時效的事情。”結合庭審中錢建本人亦未表示拒絕付款,且案涉工程款項巨大,眾信永基公司主動放棄權利主張不符合常理,故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綜上,眾信永基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造價為9679557.80元,扣除應承擔的管理費、稅金合計1535177.86元及錢建已支付的工程款5100000元后,錢建應向眾信永基公司支付的工程價款為3044379.94元;眾信永基公司主張的索債費用、訴訟擔保責任保險費、鑒定費、保全費,均屬因主張權利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對上述費用予以支持。一審法院遂判決:一、錢建向眾信永基公司支付工程款3044379.94元;二、錢建向眾信永基公司賠償因索債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損失合計13495元;三、錢建向眾信永基公司賠償保全申請費5000元、保全擔保保險費13000元、鑒定費91436元;四、駁回眾信永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一、二、三項費用合計3167310.94元,錢建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全部付清。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上訴人錢建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眾信永基公司工商信息查詢資料,擬證實張某某系眾信永基公司的大股東,占股87.50%,故錢建向張某某支付的800000元系本案工程款。眾信永基公司經質證,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認可,與本案的關聯性不認可。永升公司經質證,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認可。錢建為證實其主張,另向本院申請證人喬某出庭作證,擬證實:1.錢建在案涉工程中全程參與管理,且實際施工了部分工程;2.眾信永基公司將鋼結構部分防火涂料工程分包給喬某,錢建向喬某支付款項系代眾信永基公司支付工程款;3.工程竣工后,因眾信永基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繼武下落不明,導致雙方一直未能結算工程款。眾信永基公司經質證,認為喬某的證言與一審庭審出庭的證言、原一審出庭作證的證言存在矛盾,故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永升公司認可喬某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意見,對錢建提交的證據,本院審核認定如下:1.對眾信永基公司工商信息查詢資料,雙方當事人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該證據可以證實張某某系眾信永基公司股東,但基于公司的獨立法人資格,不能證實張某某收取的款項與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2.對喬某的證言,喬某就永升公司提問“錢建和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是承包關系,你和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是防火涂料承包關系,錢建付給你100多萬元,你和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有沒有談過”答道,“我就是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防火涂料是順帶的接的。關于付款當時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也給我給過,但是給的不多,我也記不清,我之后陸陸續續的問錢建拿了點兒錢,2015年周繼武去如皋算賬的時候表示過,如果不夠還要給我。”但喬某在(2019)新0203民初303號案件作證時,就永升公司提問“你是介紹人的身份,而不是委托人要款對嗎?”答道,“對,不是委托,我只是介紹”,兩次陳述相互矛盾,且喬某在本次庭審中才第一次陳述其作為眾信永基公司現場管理人進行施工、案涉工程與眾信永基公司系合伙關系,按照常理,應當在第一次出庭作證時即應將各方關系細致陳述,故對喬某的證言,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經過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錢建與眾信永基公司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第八條質保金第2款約定,“質保金的返還,待質保期滿,確無質量問題,甲方(錢建)向業主收回質保金后,即可返還給乙方(眾信永基公司)負責人。”第十條工程款(進度款)及(預)結算第3款約定,“工程(預)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資金結算到甲方財務賬后,方可辦理(預)結算手續。(預)結算前,乙方將結算表及備齊簽字相關資料,由分公司經理簽字,報甲方合同辦審核,經審批同意,財務部門扣除相關費用及質保金后,其余款方可與乙方進行(預)結算(跨年工程按工程形象進度的80%預結;非跨年工程年終結算)。”案涉工程質保期屆滿后,永升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與錢建就克拉瑪依民營科技園B-4區1#、2#、3#、5#、6#廠房工程進行結算,確認工程總價款為32155056.80元,并向錢建全額支付工程款。
又查明,在本院審理的(2019)新02民終332號案件中(即本案發回重審的二審中),就永升公司承攬民營科技園B-4區1#、2#、3#、5#、6#廠房工程的過程,本院詢問永升公司“根據你方一審中陳述,誰拿到工程誰就到工程掛靠,涉案工程是錢建拿上工程后以永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嗎?”永升公司回答“這是克拉瑪依現象,誰有工程線索誰就到公司去告知,公司組織投標。”永升公司認可錢建參與了招標過程。
又查明,2019年1月29日,眾信永基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1.判令錢建、永升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0元、占用資金利息損失750000元;2.判令錢建、永升公司償付拖欠購買材料款372820元、占用資金利息損失186410元。本案一審中,就逾期付款利息,眾信永基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主張為: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154709.86元(包含第一部分利息2008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共計4137天,按年利率6.12%以工程款43047833元為基礎計算;第二部分質保金利息,200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共3772天,按照年利率5.94%以質保金274473.37元為基礎計算);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3月31日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其中43047833元按照年利率6.12%計算,質保金274773.47元按照年利率5.94%計算。
再查明,二審庭審中,錢建陳述其支付許某某的勞務費77800元,系以轉賬方式支付至展某某銀行卡中,再由喬某以現金方式向許某某支付。喬某在二審出庭作證時,就該筆款項的支付陳述為“錢建墊付的,具體(支付)方式我不太清楚,付款的時候我不在現場。”錢建主張扣減的勞保統籌費的組成為,新疆申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工程造價鑒定計算書中中標價部分勞動保險費159955.38元及調整部分勞動保險費40350.42元,合計200305.80元(159955.38元+40350.42元)。一審庭審中,就勞保統籌費問題,永升公司陳述因錢建未給民工繳納社保等勞保統籌,業主方未向永升公司支付勞保統籌費,故永升公司在與錢建結算時亦扣除了勞保統籌費
判決結果
一、維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187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即“被告錢建向原告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賠償保全申請費5000元、保全擔保保險費13000元、鑒定費91436元”。
二、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187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錢建向原告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因索債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損失合計13495元”。
三、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1873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即“駁回原告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變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187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上訴人錢建支付上訴人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09131.2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五、上訴人錢建支付上訴人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逾期付款利息為2148854.8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并以欠付工程款3528357.82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12%支付自2020年3月31日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的利息,以欠付質保金274773.47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94%支付自2020年3月31日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的利息。
六、駁回上訴人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七、駁回上訴人錢建的其他上訴請求。
八、駁回上訴人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6800.60元、郵寄送達費296.80元,由上訴人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2807.27元,上訴人錢建負擔54290.1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4561.82元,由上訴人新疆眾信永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844.07元,上訴人錢建負擔58717.7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德明
審判員嚴曦
審判員吳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吳智超
判決日期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