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廬江縣一然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與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市政公司)、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廬江分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市政公司廬江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廬江縣一然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的經營者宋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合肥市政公司、合肥市政公司廬江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廬江縣一然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與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廬江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124民初2328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廬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廬江縣一然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機械租金費用9500元;判決被告從起訴日起至還清之日按照年利率7.47%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廬江縣一然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于2019年3月25日與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廬江分公司簽訂機械租賃合同,租賃費共計23500元,租賃期間被告已支付14000元,租賃到期工程結束機械退場尚欠尾款9500元被告遲遲未付,均以各種理由拖欠。
合肥市政公司、合肥市政公司廬江分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機械租賃合同、機械租賃結算單、發票等證據,經庭審核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5月27日,合肥市政公司廬江縣鄧湖南路工程項目部因承接廬江縣鄧湖南路工程項目需要,以合肥市政公司廬江分公司名義,同原告簽訂《機械租賃合同》,約定:合肥市政公司廬江分公司租賃原告平地機,租賃期限暫定10個月,租金結算方式為被告每次業主批復的工程款撥付后支付機械租賃費用的50%,年底支付75%,設備撤場工程結束3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合同,設備撤場后,2020年1月4日,經結算,原告機械租賃費共計23500元,已支付14000,下欠9500元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廬江縣一然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租賃費95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9500元為基數,自2021年3月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
二、駁回原告廬江縣一然工程機械租賃服務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凡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李金玲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