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廬江縣龍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廬江龍騰公司”)與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肥市政公司”)、被告吳業正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廬江龍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愛民、合肥市政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元森、吳業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廬江縣龍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吳業正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24民初4696號
判決日期:2020-10-22
法院: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廬江龍騰公司訴稱:位于廬江縣廬城鎮的鄧湖南路工程,是由合肥市政公司承包建設的,合肥市政公司為此組建了“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廬江縣城東片區鄧湖南路建設工程項目部”。2017年7月,因該工程建設需要商品砼,合肥市政公司所屬“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廬江縣城東片區鄧湖南路建設工程項目部”與廬江龍騰公司簽訂《合肥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向廬江龍騰公司購買商品混凝土,該合同就相關的權利義務做了約定。該合同簽訂后,廬江龍騰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上述工程的工地供應商品混凝土。2019年2月7日,廬江龍騰公司與合肥市政公司核對賬目,截止2019年1月份,廬江龍騰公司共計向合肥市政公司供應價值2442347.5元的混凝土,合肥市政公司累計付款1997707.5元,尚欠原告貨款444640元,吳業正以合肥市政公司項目負責人的身份在《結算單》上簽字確認。此后,合肥市政公司于2019年6月2日,又向廬江龍騰公司購買了價值4400元的混凝土,至此合肥市政公司累計欠廬江龍騰公司貨款449040元。2019年8月6日,合肥市政公司支付廬江龍騰公司貨款194640元,但仍欠廬江龍騰公司254400元貨款。現訴請法院:1、請依法判令合肥市政公司和吳業正立即支付所欠廬江龍騰公司砼款254400元,并判令合肥市政公司和吳業正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訴之日起的欠款利息,直至所欠款項付清之日止。
合肥市政公司辯稱:1、合同上沒有明確約定付款期限;2、到目前為止,案涉工程并未竣工,尚在施工過程中;3、原告說多次催要,我們沒有收到原告催要的通知。4、合同上約定貨款按照信息價下浮4個點,但是原告沒有按照這個標準計算貨款,現要求與廬江龍騰公司重新結算貨款。
吳業正辯稱:同意合肥市政公司的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位于廬江縣廬城鎮的“城東片區城鎮化建設貸款項目—鄧湖南路”建設工程,是由合肥市政公司承包建設的。合肥市政公司為此組建了“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廬江縣城東片區鄧湖南路建設工程項目部”(以下簡稱“鄧湖南路工程項目部”),吳業正是該項目部的負責人。2017年7月,因上述案涉工程建設需要預拌混凝土,鄧湖南路工程項目部與廬江龍騰公司簽訂了1份《合肥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向廬江龍騰公司購買預拌混凝土。合同在約定了相關權利和義務的同時,還約定預拌混凝土的價格按信息價下浮4個點,但對付款期限沒有約定。合同簽訂后,廬江龍騰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陸續向上述工程的工地供應預拌混凝土,合肥市政公司及合肥市政公司廬江分公司也先后向廬江龍騰公司支付混凝土貨款。2019年2月7日,廬江龍騰公司與合肥市政公司核對賬目,截止2019年1月份,廬江龍騰公司共計向合肥市政公司供應價值2442347.5元的混凝土,合肥市政公司累計付款1997707.5元,尚欠廬江龍騰公司貨款444640元,吳業正以鄧湖南路工程項目部負責人的身份在該《結算單》上簽字確認。此后,合肥市政公司于2019年6月2日,又向廬江龍騰公司購買了價值4400元的混凝土。至此,合肥市政公司累計欠廬江龍騰公司貨款449040元。2019年8月7日,合肥市政公司支付廬江龍騰公司貨款194640元,現仍尚欠廬江龍騰公司貨款254400元。
證明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1份,證明廬江縣廬城鎮鄧湖南路工程,是由合肥市政公司承建;
2、《合肥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1份,證明合肥市政公司因承建案涉工程需要,向廬江龍騰公司購買混凝土,雙方關于權利義務的具體約定;
3、銀行轉賬憑證(回單)9份,證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7日,合肥市政公司共計向廬江龍騰公司支付貨款2192347.50元;
4、《工程材料結算單》和《結算確認單》各1份,證明合肥市政公司與廬江龍騰公司對雙方往來賬目進行了結算以及合肥市政公司尚欠廬江龍騰公司貨款254400元。
以上證據均經法庭質證并予以核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廬江縣龍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貨款254400元及利息(以2544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8月4日起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廬江縣龍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16元,減半收取2558元,保全費1870元,合計4428元,由被告合肥市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金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章玉婷
判決日期
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