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賴俊、賴某、黎美瓊與被告云南廣立電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立電梯公司)、寸國崢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賴俊、賴某、黎美瓊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追加云南明和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和置業公司)、云南省玉溪市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玉溪監理公司)為本案被告共同參加訴訟,本院予以準許。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17年11月29日、2018年1月24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賴某的法定代理人陳某、原告黎美瓊及原告賴俊、賴某、黎美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黎斌、被告廣立電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云瑞、李英、被告寸國崢、被告明和置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貴紅、被告玉溪監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彥東兩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明和置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花參加了第一次庭審,原告賴俊、賴某、黎美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蔣斌參加了第二次庭審。2017年12月2日至2018年1月15日為本案的鑒定期間。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