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機械施工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新華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7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茂軍、吳艷玲,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向梅、黎力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機械施工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新華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0112民初18781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00萬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4月1日的利息70740.46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欠付工程款2709611.39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的利息;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欠付工程款20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的利息。
事實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間,原、被告雙方就上海新華聯國際中心項目簽署了4份合同:《上海新華聯國際中心項目22#樓五星級酒店會議中心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上海新華聯國際中心項目商業區域演播廳看臺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上海新華聯國際中心項目鋼樓梯、游泳池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上海新華聯國際中心項目A區C區鋼結構工程施工合同》。簽約后,原告按4份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但被告未依約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20年5月18日,原、被告就上述4份合同項下工程款支付事宜簽訂了《和解協議》(以下簡稱協議),雙方確認:截止2020年4月1日,就上海新華聯國際中心項目,被告尚欠工程款2709611.39元,應付利息70740.46元;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709611.39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萬元;被告應嚴格按照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付款義務,如被告出現任何一筆付款逾期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款項,且被告承諾以本協議第一條確定的欠款金額及利息起算時間向原告支付利息。后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原告支付了709611.39元,但未能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項。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0萬元。被告逾期未付款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雙方協議約定。遂涉訟。
被告認可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同意原告第一、二、四項訴請,但認為被告已按協議約定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原告709611.39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2709611.39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LPR計付的利息無合同依據,故被告不同意支付該項利息損失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上海新華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市機械施工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200萬元;
二、被告上海新華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市機械施工集團有限公司利息70740.46元;
三、被告上海新華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市機械施工集團有限公司以欠付工程款2709611.39元為基數,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的利息;
四、被告上海新華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市機械施工集團有限公司以欠付工程款20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2037.66元,由被告上海新華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沈旺迪
法官助理王夙偉
書記員王夙偉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