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銳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被告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園建工程分包合同條款》第十九條約定“本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本案應由雙方約定的法院審理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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