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銳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東阿縣人民法院(2020)魯1524民初313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銳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15民轄終5號
判決日期:2021-01-31
法院: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上訴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園建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第十九條約定,“本合同的履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該合同為雙方自愿簽署,雙方已就爭議管轄明確約定為上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和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未超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選擇管轄法院。本案案由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并非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的案件。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山東省東阿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未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孟凡利
審判員陳正飛
審判員于景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宋傳寶
書記員衣靜
判決日期
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