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盤水傲賽德商品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傲賽德公司)與被告貴州鑫巨久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巨久交通公司)、張緒梁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傲賽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琦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唐仁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鑫巨久交通公司、張緒梁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六盤水傲賽德商品砼有限公司與貴州鑫巨久交通建設有限公司、張緒梁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0221民初1868號
判決日期:2020-08-06
法院:貴州省水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傲賽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11月14日簽訂的《預拌混泥土銷售合同》和《補充協議》;2、判決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混泥土款312147元;3、判決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至今占用利息24972元(資金占用利息計算至二被告全部款項支付完畢止,現暫從2019年12月17日計算至2020年4月16日,以欠混泥土款312147元按照月息2%計算4個月資金占用利息)。上述款項合計337119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11月1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預拌混泥土銷售合同》,約定由原告供給被告C30混泥土約1400m3,不含稅單價為295元/m3,付款方式為先款后貨。雙方在合同第二條約定,供應時間為2019年11月至工程全部結束,同時在合同第十條(爭議解決)約定,若雙方發生爭議或任何一方違約,雙方應協商解決或向乙方(傲賽德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在合同中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合同簽訂當日,因被告無力先行支付混泥土款,于是雙方就混泥土款支付重新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自供貨之日起,甲方先用大約500噸水泥(華新425#散裝),價格為340元/噸到攪拌站,抵乙方的混泥土款。2、剩余方量的混泥土款須在2019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3、甲方若不能按期支付貨款,需承擔違約責任,未付款部分需按銀行同期利息的四倍支付資金占用費給乙方。4、此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9年11月26日,經原告與被告結算,2019年11月,原告供給被告的混泥土總方量為1330m3,應付款為392350元,抵扣被告511.73噸水泥款173988元后,被告欠原告混泥土款220092元。期間,因被告施工的邊溝需要C15混泥土,被告讓原告供應,不含稅單價為255元/m3,2019年12月12日,經原、被告雙方結算,截止至2019年12月12日,原告供給被告C15混泥土總方量為361m3(其中2019年11月為192m3,2019年12月為169m3),總價款為92055元。結算后,因被告未支付款項,原告便停止供應混泥土給被告。被告所欠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向被告鑫巨久交通公司、張緒梁依法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后,被告未對原告所訴事實及舉證提出異議,且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意見和舉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原告傲賽德公司(供貨單位、乙方)與被告鑫巨久交通公司(訂貨單位、甲方)于2019年11月14日簽訂《預拌混泥土銷售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約定:“混泥土合同供應暫估量1400m3,預計合同總金額413000元。本合同金額為暫估金額,乙方供貨價以實際供貨量為準。供應時間2019年11月至工程全部結束。結算價格:(一)混泥土基準結算不含稅單價混泥土C30現金價295元/方,付款方式為先款后貨,此價格不含泵運費,泵運費根據工地實際情況另行商定。貨款結算及支付:本合同簽訂后,甲方需使用混泥土時,應提前將貨款打到乙方指定賬戶中,乙方收到貨款后,立即按照甲方要求組織生產和運輸;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給付貨款,乙方有權暫停供應混泥土,若由此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與乙方無關。”《合同》還約定甲方的責任與義務、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等。同日,原告與被告鑫巨久交通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一份,《補充協議》載明:“1、自供貨之日起,甲方先用大約500噸水泥(華新425#散裝),價格為340元/噸到攪拌站,抵乙方的混泥土款。2、剩余方量的混泥土款須在2019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3、甲方若不能按期支付貨款,需承擔違約責任,未付款部分需按銀行同期利息的四倍支付資金占用費給乙方。4、此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合同》與《補充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為被告鑫巨久交通公司供應混泥土,2019年11月26日,經結算,原告總供方量為1330方,應付款392350元,抵扣水泥款173988元,運費1730元,實際應收為220092元。2019年12月12日結算,原告為被告供應C15混泥土361方(11月192方,12月169方),單價255元,金額為92055元。上述混泥土總欠款為312147元。
另查明,被告張緒梁系被告鑫巨久交通公司的施工負責人,混泥土供應后,張緒梁代表鑫巨久交通公司與原告進行結算。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預拌混泥土銷售合同》《補充協議》、結算單(兩份)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相關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六盤水傲賽德商品砼有限公司與被告貴州鑫巨久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簽訂的《預拌混泥土銷售合同》《補充協議》;
二、由被告貴州鑫巨久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六盤水傲賽德商品砼有限公司混泥土款312147元及資金占用利息24972元(計算至2020年4月16日),合計:337119元;余下資金占用利息以未支付混泥土款項為基數,按照月息2%計算至款項清償完畢止;
三、駁回原告六盤水傲賽德商品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5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178元,由被告貴州鑫巨久交通建設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訴,本判決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拒絕履行,權利人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以內,向本院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范學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楊景任
書記員周遵潤
判決日期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