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譚鑒福與被執行人潘秀成、博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興業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674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潘秀成、博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執行人譚鑒福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被執行人支付193298元,本院依法受理,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于2019年3月28日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2021年1月14日本院依職權恢復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潘秀成自動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全部義務196348元,并繳清了申請執行費2799元
譚鑒福、潘秀成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通知書
案號:(2021)桂0924執恢7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興業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興業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興業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674號具有執行內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已經全部執行完畢,申請執行人譚鑒福基于執行依據的權利全部得到了實現。申請執行費人民幣2799元已由被執行人潘秀成交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第(l)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的規定,現通知如下:
興業縣人民法院作出的興業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674號具有執行內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調解書執行完畢,本案予以結案
合議庭
審判長梁其東
審判員覃源
審判員楊永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符婷婷
書記員陳家樂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