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譚鑒福與被執行人潘秀成、博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興業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674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潘秀成、博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譚鑒福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執行人潘秀成、博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潘秀成、博白縣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向申請執行人譚鑒福支付貨款193298元及遲延履行利息,負擔案件受理費2083元,財產保全費966.5元,申請執行費2799.47元,但被執行人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