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固鎮縣華寶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固鎮華寶公司)與被告陜西省通達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通達公司)、陳仁喜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歡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陜西通達公司、陳仁喜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固鎮縣華寶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與陜西省通達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陳仁喜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323民初284號
判決日期:2021-04-15
法院: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固鎮華寶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給付貨款30000元以及違約金23340元(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月利率1.5%,從2016年10月6日計算至2021年1月8日,直至清償完畢之日止);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20日,陳仁喜以陜西通達公司S329固鎮大轉盤至趙何路改建工程項目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與我公司簽訂商品混凝土合同,由我公司向被告施工的S329固鎮大轉盤至趙何路改建工程供應混凝土。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10月5日止,我公司累計向被告供應混凝土1452方,貨款總金額402610元,已付款372610元,尚欠30000元未付。該欠款我公司多次向陜西通達公司和陳仁喜催要,兩被告一直一拖再拖,后來拒接電話。由于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全部付款義務,現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我公司欠款及違約金。
陜西通達公司、陳仁喜未作答辯且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陳仁喜作為陜西通達公司S329固鎮大轉盤至趙何路改建工程項目部委托代理人與固鎮華寶公司簽訂《商品混凝土合同》,其中約定:“甲方:陜西省通達公路集團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乙方:固鎮縣華寶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工程名稱:S329固鎮大轉盤至趙何路改建工程;付款方式:每日按總方量的70%結算,以此類推,剩余30%待混凝土完工后一次性付清;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給付貨款的,自應付之日起每遲延一日支付乙方5‰的滯納金……”。合同自簽訂后,固鎮華寶公司共向案涉項目工程供應混凝土1452方,貨款總金額402610元,已支付372610元,剩余30000元一直未付。另查,固鎮華寶公司最后一次向案涉項目供貨的時間是2016年10月5日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陜西省通達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固鎮縣華寶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貨款30000元以及違約金(以30000元為本金自2016年10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固鎮縣華寶混凝土攪拌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67元,由被告陜西省通達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蔣永根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單莉雅
書記員李洞賓
判決日期
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