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陜西省通達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楊建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陜西省通達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付靈玲、徐雯,被告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薛鵬,被告楊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曹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陜西省通達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楊建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422民初429號
判決日期:2020-11-27
法院:陜西省三原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陜西省通達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連帶返還原告超付空心板勞務費201650元;2、判令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超用的鋼絞線款48420元、鋼筋款58275元、混凝土款58090元,共計164785元;3、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逾期完成工期的違約金81200元;4、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52000元;5、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及其他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公司承攬了位于西安市藍田縣108省道輞川河危橋改造梁板安裝工程,原告下屬項目部與被告公司簽訂《預制空心板承包合同》,由被告為原告生產140片預制空心板,預制空心板鋼筋、混凝土由原告項目部提供。但被告嚴重違約,未按約定完成140片空心板的制作任務,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提起訴訟。
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辯稱,以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合同屬實,但合同簽訂后楊建負責現場,賬務也是楊建管理,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不清楚具體如何實施,故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不愿意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楊建辯稱,一、雙方簽訂的《預制空心板承包合同》中雖然約定的加工預制空心板是140片,每片加工費是10000元,但楊建只加工了80片,楊建收到原告預付款613230元,原告仍欠楊建加工費186770元(800000-613230=186770)。在原告拉來的混凝土質量不達標而影響工期,工人工資無法支付的情況下,原告和楊建被通知到藍田縣勞動監察大隊,經該大隊調解,由原告一次性支付340000元(包含原告欠楊建的加工費186770元),分別轉到農民工王永剛、何永康、馬亮名下。二、原告拉來的混凝土質量不達標。正常情況下混凝土7天就能達到規定的張拉力,但原告拉來的混凝土經過楊建組織工人施工,至少有10多片28天提不走,無形中耽誤了楊建的施工工期。三、原告違約在先。雙方簽訂合同的預制空心板是140片,但原告擅自將60片讓與他人加工。且原告未經楊建同意,也未通知楊建的情況下,私自派人從楊建工地多次拉走鋼筋、鋼絞線和零件,故原告違約在先。綜上,原告的主張與事實不符,其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
一、原被告之間簽訂的《預制空心板承包合同》。證明:1、原告與二被告共同簽訂了關于空心板預制合同的事實,二被告對該項目系共同承攬關系;2、二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在2019年8月30日之前向原告交付合同約定數量的空心板,否則視為違約,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及楊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二、《空心板架設承包合同》及高陵預制梁場的空心板拉運清單、預制空心板施工臺賬。證明:1、二被告共計制作的空心板數量為80片;2、二被告交付的預制空心板已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已構成違約,應當向原告承擔連帶的違約責任。
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質證認為,合同與其無關,清單、臺賬因沒有參與管理不清楚。楊建質證認為合同與其無關,清單、臺賬其不清楚,但臺賬上的簽名人姚文、張偉系原告方監督現場施工的技術員。
本院審查認為,上述證據真實可信,予以認定。
三、收條、借條、網銀電子回單、付款回單等支付憑證、被告東臺工貿公司出具的發票。證明:1、在合同履行期間,原告通過多種方式向二被告共計支付承攬費用613230元,代被告支付工人勞務費340000元,共計支付二被告953230元,二被告對于超出空心板承攬費用80萬元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即153230元;2、被告東臺工貿公司向原告開具了部分發票,二被告共同接收款項的事實。
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質證認為,其公司向原告出具了50萬的發票,但僅僅收到了30萬,剩下的款項公司不清楚,也不允許楊建個人收款。楊建對上述證據不持異議。
本院審查認為,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予以認定。
四、鋼絞線《購銷合同》、《工業產品購銷合同》及相應托運單、過磅單、收條;鋼筋《購銷合同》及相應托運單、出庫單、收條;《混凝土供需合同》、《結算單》、《證明》;空心板預制的施工設計圖紙、西安市公路勘察設計院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1、原告已向二被告交付了數量56.426噸總價301502.74元的鋼絞線、176.46噸總價713374.84元的鋼筋及861.3立方總價637362元的混凝土;2、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及施工設計圖紙的規定,被告制作80片空心板應用鋼絞線25.424噸,鋼筋154.31177噸,混凝土782.8立方,超出設計圖紙超用的鋼筋款、混凝土款及鋼絞線款被告應當予以返還。
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及楊建對圖紙、《情況說明》不持異議,對其他證據認為與其無關,楊建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對《情況說明》的形式要件不認可,認為沒有負責人和制作人簽字。
本院審查認為,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但制作每片空心板的混凝土用量系由原告方當場決定,故對原告關于混凝土部分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定。
五、《空心板梁架設補充協議》、吊裝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補償款的發票。證明:1、因被告的工人阻擋,導致陜西穩安吊裝有限公司拉梁受阻,致使原告向吊裝公司支付補償款共計52000元的事實;2、該費用系因被告違約致使原告產生的實際損失,二被告應予以賠償。
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及楊建對上述損失不予認可。
本院審查認為,上述證據真實可信,但不能證明原告待證之事實。
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及楊建當庭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公司承攬了位于西安市藍田縣108省道輞川河危橋改造梁板安裝工程,原告下屬項目部與被告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簽訂了《預制空心板承包合同》,合同的承包人處加蓋有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的印章,楊建在代表簽字處簽名。合同簽訂后,由楊建組織工人進行施工,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不參與現場管理?!额A制空心板承包合同》約定:第二條承包方式:甲方(原告)只提供鋼筋、鋼絞線、錨夾具四件套、波紋管、C50混凝土和壓漿料。其余的主輔材、內外模、場地費、水電費、勞務費等均由乙方負責。第三條工期要求:75天,從2019年6頁15日-2019年8月30日。第四條費用及結算方式:乙方以固定單價合同的模式承包甲方的140片預制空心板施工任務。含稅固定單價為10000元/片,總價為1400000元。第五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供材料按設計用量供應。施工中乙方對甲供材料應進行嚴格控制,鋼筋和鋼絞線加工由乙方負責,二者均不計損耗,對于超耗或不足時,乙方自行補足完成工程量,剩余的整捆鋼筋和鋼絞線為甲方所有,廢料留給乙方。混凝土超耗不得超過3%,超出部分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第八條違約責任: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條款履行,應承擔相應責任。乙方未按合同工期完成,每拖延一天將處以合同總價1%的罰款;乙方無力繼續履行合同,應承擔自身以及由此造成甲方的所有經濟損失。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鋼筋176.46噸(總價713374.84元,平均單價4042.7元/噸)、鋼絞線56.426噸(總價301502.74元,平均單價5343.33元/噸)、混凝土(混凝土用的是商混,是一片一片制作時才拉運,如果不夠原告方技術員根據需要缺多少補多少,多余的報廢),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施工圖紙進行施工,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被告僅完成了28片空心板的制作,制作了80片后原告將剩余的60片讓與他人制作,然后將剩余的4噸鋼筋、21.368噸鋼絞線拉走。施工期間,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加工費613230元。后由于楊建未支付工人工資,原告和楊建被通知到藍田縣勞動監察大隊,經該大隊調解,由原告一次性向農民工王永剛、何永康、馬亮支付了340000元,原告向被告超付了勞務費153230元。就超出部分的費用雙方協商無果后原告訴訟來院。另查,根據西安市公路勘察設計院提供的施工圖紙及情況說明,制作80片空心板需要鋼筋154.31177噸、鋼絞線25.424噸、混凝土782.8立方。再查,原告曾與陜西穩安吊裝有限公司就預制空心板梁的架設達成過協議,由于楊建未支付工人工資,陜西穩安吊裝有限公司在被告處拉空心板時遭到工人兩次阻擋,原告與陜西穩安吊裝有限公司又達成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向陜西穩安吊裝有限公司支付補償費52000元,原告已支付
判決結果
一、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被告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楊建連帶向原告陜西省通達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返還勞務費153230元;
二、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被告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楊建連帶向原告陜西省通達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超用的鋼筋款73367.85元、鋼絞線款51477.64元,共計124845.49元;
三、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被告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楊建連帶向原告陜西省通達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違約金10000元;
四、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被告楊建、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連帶向原告陜西省通達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保全費3010元;
五、駁回原告陜西省通達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8010元,由被告楊建、陜西東臺工貿有限公司負擔5200元,原告陜西省通達公路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8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曉麗
審判員王蕾
人民陪審員陳登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趙婷
判決日期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