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宏樹與被告謝重保、江西和頤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頤順公司)、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簡稱渤海財保江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宏樹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俞偉,被告謝重保、被告和頤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暉、被告渤海財保江西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少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宏樹與謝重保、江西和頤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贛0191民初1135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徐宏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謝重保、和頤順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27829.09元,被告渤海財保江西分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賠償款;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5日7時10分許,謝重保駕駛贛A×××××普通小客車在南昌市紫陽大道創新大道口與徐宏樹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徐宏樹受傷、電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原告在南昌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3天,后轉南昌市洪都中醫院住院92天,共計產生醫療費用87773.73元。出院醫囑:注意休息、加強營養,全休3個月。原告出院后,經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另查明,贛A×××××車主系和頤順公司,在渤海財保江西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謝重保辨稱,車輛依法投了保險,要求保險公司依法理賠,被告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和頤順公司辯稱,本案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車輛與電動車未發生碰撞接觸,事故認定書與起訴狀中所述不一致。
渤海財保江西分公司辨稱,1、我司在提交相應投保的情況下,只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2、原告方部分訴訟請求過高,且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另外需要原告明確下賠償清單的每項計算方式。關于醫療費,事故發生后,我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了1萬元的醫療費,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抵扣,同時,需核減非醫保及無關聯用藥,比例不低于20%;3、依據保險法以及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應當提供但不僅限于事發時被保險車輛年檢有效的行駛證、車輛駕駛人員的合法有效的駕駛證等,否則我司不承擔責任;4、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費用我司不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5日7時10分左右,謝重保駕駛贛A××××ד江鈴”牌小型普通客車,在紫陽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創新大道口,由西向南右轉彎時,遇徐宏樹駕駛南昌A69225“永久”牌兩輪電動車由西向東通過該路口,致徐宏樹駕駛電動車倒地,造成徐宏樹受傷、電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開發區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發時,贛A××××ד江鈴”牌小型普通客車與南昌A69225“永久”牌兩輪電動車未發生碰撞接觸,謝重保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徐宏樹不負本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徐宏樹被送往江西鳳凰第一醫院花費門診費用362元,于2018年5月5日在南昌大學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治療3天,花費醫療費4414.09元。出院診斷:1、左脛骨平臺骨折,2、左膝關節前十字韌帶完全斷裂,3、左膝關節后交叉韌帶止點撕脫性骨折,4、左半月板損傷。出院醫囑:注意休息,加強營養,全休3月;建議轉當地醫院繼續治療。2018年5月8日,徐宏樹轉入南昌市洪都中醫院繼續治療,住院92天,花費醫療費82997.64元。住院診斷:1、左膝脛骨平臺骨折,2、左膝前十字韌帶松弛,3、左膝后十字韌帶松弛,4、左膝外側副韌帶松弛,5、左膝內側副韌帶松弛。出院醫囑:1、建議患者休息3個月,半年內禁止下地及雙下肢過度負重,并注意加強營養;2、避風寒、慎起居、調情志;3、1周后復診;4、適當加強肢體屈伸及抬高等功能鍛煉;5、不適隨診。原告傷情經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徐宏樹的傷殘等級為十級。徐宏樹支付鑒定費1200元。渤海財保江西分公司向本院申請對原告傷情重新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江西景盛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重新鑒定,該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徐宏樹的損傷致殘程度為十級傷殘。
另查明,案涉贛A××××ד江鈴”牌小型普通客車的車輛所有人為和頤順公司,該車在渤海財保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不計免賠。謝重保系和頤順公司的工作人員,事發時正在履行職務。
交通事故發生后,渤海財保江西分公司已賠付交強險醫療費10000元。
還查明,徐宏樹系農村戶籍,發生交通事故前在江西電視發展總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月平均工資為7130元,于2018年5月18日最后一次發工資,至2018年12月18日均未發工資。其女兒徐佳慧于2007年2月6日出生,其父親徐太柏出生于1935年5月6日,其母親蔡友玉出生于1937年5月5日,徐宏樹有兄弟姐妹共四人。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出院記錄、醫療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戶籍信息、銀行流水、工作證明、完稅證明及庭審筆錄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徐宏樹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徐宏樹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85780.73元。
二、被告江西和頤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徐宏樹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13166元。
三、駁回原告徐宏樹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717元,減半收取2358.5元,鑒定費1200元,共計3558.5元,由原告徐宏樹負擔91.5元,被告江西和頤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46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但志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鄧萍
書記員黃維婷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