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西安大洲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洲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西安兵工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兵工公司)、原審被告西安萬昱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17)陜0112民初49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大洲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輝、高婷,被上訴人兵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愛華、劉坤浥,原審被告萬昱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孟祥輝、高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西安兵工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西安大洲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西安萬昱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陜01民終13052號
判決日期:2017-11-23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大洲公司上訴請求:改判原判中其承擔利息判項,減少利息59823元,一、二審訴訟費由兵工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涉案合同因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應為無效合同。雙方在對賬后并未約定付款時間,原判以對賬時間作為支付時間不妥,應以起訴之日作為利息起算日。
兵工公司辯稱,涉案合同有效,雙方形成對賬單后,大洲公司就應即時支付工程款,原判從對賬之日計算利息無誤。請求駁回大洲公司的上訴請求。
萬昱公司的陳述意見同大洲公司的上訴理由。
兵工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萬昱公司、大洲公司共同支付兵工公司應收工程款2321909元及利息737910元(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2年1月1日起暫計算至2017年3月15日,實際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萬昱公司、大洲公司返還兵工公司剩余質保金231766元及利息56586元(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2年12月18日起暫計算至2017年3月15日,實際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本案訴訟費由萬昱公司、大洲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6月16日,兵工公司與萬昱公司簽訂《陜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萬昱公司將文家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樓工程發包給兵工公司。同日,兵工公司(乙方)與萬昱公司(甲方)簽訂《文家村改造安置樓小區建安施工補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包甲方投資建設的文家村改造安置樓小區建安施工;在工程竣工初驗收合格后付至合同價85%,竣工驗收合格后60個工作日進行竣工結算,竣工結算審定后,除預留5%質保金外,其余款項在60個工作日內付清。上述合同簽訂后,兵工公司于2009年8月開工建設涉案項目的2、4、5、6號樓。2010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8日,監理單位陜西大成建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移交書》,同意文家苑小區2、4、5、6號住宅樓進行工程移交,4、5、6號樓從2010年11月25日、2號樓從2010年12月18日開始進入保修階段。2011年1月13日,兵工公司(乙方)與萬昱公司(甲方)簽訂《文佳苑項目交鑰匙及后續事宜協議》,約定協議生效后,乙方按期向甲方交鑰匙;竣工交房后60個工作日進行竣工結算,竣工結算審定后,除預留5%質保金外,其余款項在2011年內付清。2012年3月23日,兵工公司(乙方)與大洲公司(甲方)簽訂《文佳苑小區2、4、5、6#樓工程竣工資料驗收及工程結算備忘錄》,約定工程結算在2011年7月23日初步審核完畢,乙方申報結算造價42976605.43元,事務所審核為39360931.27元,乙方提出3點問題,應盡快提供有關資料,以便竣工決算。2013年4月16日,陜西廣達建筑經濟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文佳苑小區2號、4號、5號、6號住宅樓工程”的結算進行了審核,審定數為39681355元。2016年7月25日,兵工公司與大洲公司對賬后出具《文家苑項目截止2016年7月25日對賬明細》,載明:2010年3月以前付款13342882元、2010年萬昱公司付款4378314元、2010年大洲公司付款10029463元、2011年大洲公司付款7624720元;2012年大洲公司從質保金扣除維修費1786417元、2013年大洲公司從質保金扣除維修費397260元、2014年大洲公司從質保金扣除維修費8524元、2015年大洲公司從質保金扣除維修費4700元;萬昱公司、大洲公司合計付款(含所扣除的維修費)37572281元;工程總價款39681355元;剩余工程款2109074元;兵工公司注明“以上數據無誤,但有部分維修費用以后商定”。兵工公司稱工程總價款39681355元,預留5%質保金1984067元后為37697288元,萬昱公司、大洲公司于2011年以前累計付款35375379元,尚欠2321909元。關于2012年至2015年大洲公司從工程款(含質保金)扣除維修費2196901元,兵工公司對其中2012年大洲公司從質保金扣除維修費1786417元不予認可,稱因為屋面局部漏水,文家村物業辦要自行維修而不讓其進行維修,大洲公司與其對賬時將該部分維修費計算為50萬元,其在2011年12月22日就此事發工作聯系單,表明屋面局部漏水部分產生的維修費應為2600元,其認可屋面局部漏水部分的維修費為55400元,故2012年大洲公司應從質保金扣除的維修費為1341817元(1786417元-50萬元+55400元),2012年至2015年大洲公司應從質保金扣除的維修費為1752301元,預留質保金1984067元,應返還質保金231766元。關于利息,兵工公司明確其計算方法為:工程款利息以2321909元為基數從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質保金利息以231766元為基數從2012年12月1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
一審法院認為,兵工公司與萬昱公司簽訂的《陜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家村改造安置樓小區建安施工補充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簽訂后,兵工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萬昱公司、大洲公司理應按約支付工程款,拖欠不付,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萬昱公司簽訂發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大洲公司支付工程款、進行工程結算、扣除維修費,萬昱公司、大洲公司對其二者之間的關系及其欠付工程款之事是否屬實負有舉證責任,因其拒不到庭應訴,放棄答辯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據兵工公司提交的證據及其陳述的內容,在萬昱公司、大洲公司未到庭提供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萬昱公司、大洲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實。兵工公司稱其在《對賬明細》中注明“以上數據無誤,但有部分維修費用以后商定”、2012年應從質保金扣除維修費1341817元而不是扣除1786417元,但在對賬之后至今并無商定結果,且兵工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亦不足以證明2012年應從質保金扣除維修費1341817元,故應以《對賬明細》所載的剩余工程款2109074元為準,萬昱公司、大洲公司應予支付。關于兵工公司主張的工程款利息以2321909元為基數從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質保金利息以231766元為基數從2012年12月18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亦應依法調整為以2109074元為基數,從2016年7月25日對賬之后即2016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萬昱公司、大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兵工公司工程款2109074元及利息(以2109074元為基數,從2016年7月2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給付之日);二、駁回兵工公司其余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621元,由萬昱公司、大洲公司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另查明:因涉案工程是城中村改造項目,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規劃許可證等,但涉案項目經過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審批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96元,由上訴人西安大洲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唐居文
代理審判員鄭蓉
代理審判員李沫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超帥
判決日期
201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