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南京華路公路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杭蕭鋼構(江西)有限公司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20)贛0192民初6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南京華路公路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杭蕭鋼構(江西)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贛01民申37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南京華路公路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僅支付被申請人加工款3779881.3元錯誤。通過再申請人對銀行往來支付流水比對,申請人確有證據證明已支付被申請人加工款共計3979881.3元,原審法院對基本事實認定錯誤,導致案件錯誤結論,且被申請人明確知曉申請人已支付3979881.3元,請求再審人民法院予以糾正。二、對審理案件需要新的主要證據,再審申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本案原審期間,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對案涉工程圖紙進行鑒定,但原審法院未予準許,導致本案實際發生工程量最終無法確定,申請人已支付價款同實際發生的價款之間同時也無法確定。原審法院未準許申請人的司法鑒定剝奪了申請人的正當訴訟權利,審理程序違法,懇請再審人民法院予以糾正。南京華路公路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南京華路公路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祝春芳
審判員熊達和
審判員彭嵐
二0二一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張歡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