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盛聚安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寶竑機電安裝有限公司、杭蕭鋼構(江西)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上海寶竑機電安裝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北景鸽p方簽訂的《吊車租賃協議》沒有約定實際履行地,江西省文化中心不是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本案應由原告住所地管轄,故本案應移送至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