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時代信仰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信仰公司)與被告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焱鑫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時代信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祖恩,江蘇焱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光磊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時代信仰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與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4民初8797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時代信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解除雙方于2018年9月簽訂的商鋪租賃協議于2019年10月30日解除;二、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租金395251元、押金32938元;三、判令被告賠償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裝修損失及物業收取的裝修管理費損失150000元;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98814元及律師費30000元;至四項總計:707003元;五、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份通過委托出租人王雪介紹,簽訂位于昌平區未來科學城英才北三街16號院綠地中央廣場13號樓13-107商鋪的租賃協議;原告按約定交付了租金、押金及交納了裝修物業管理費,接收商鋪開始裝修;發現商鋪內油煙管道向屋內漏煙,滴油;對人身及財產安全將產生極大的威脅隨即聯系物業,也第一時間告知被告工作人員陳峰到達現場,物業也進行了數次維修,均無濟于事,隨著商鋪的增加,油煙也越來越嚴重,根本無法正常使用,原告在多次,長達近一年的時間與被告及物業交涉此事,維修無果的情況下,發函告知被告解除合同,返還費用,賠償損失;被告與物業總是借口拖延,互相推脫,不予解決,原告無奈,特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處。
江蘇焱鑫公司辯稱: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返還租金、押金、裝修管理費、違約金及律師費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簽訂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沒有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合同第六條甲方責任約定,“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的約定時間交付房屋,則乙方次期租金的繳納期限順延,如超過拾五天仍無法將該商鋪交付使用,乙方有權解除本租賃協議”。而答辯人按照合同如期將商鋪交給了承租人,不符合合同“約定解除”條款的事項。三、關于被答辯人訴狀上提及的油煙問題,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反應該情況后,答辯人與物業一直在積極處理尋求解決的辦法,具體措施如在樓底加裝了一臺風機,并加了一個通風管道,便于油煙的吸取,為了確保滴漏現象的徹底解決,還在煙道接縫處加了接油裝置物業定期清理。除此之外,物業也承諾每年會給風道定期清洗。答辯人認為該滴油是不能歸責于承租人的原因,且僅是承租期間的的小瑕疵,現已得以解決。該瑕疵更沒有達到“危機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不滿足《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情形四、由于承租人自身某些原因,承租人承租房子后,長達半年之久后才開始裝修房屋,承租商鋪內內連個桌子都沒有,試問沒有使用過的商鋪怎么能證明不滿足適租條件呢?局部的少量幾滴滴油現象并不足以使承租人收益受到障礙達到嚴重程度,況且答辯人也積極予以的修繕,不能滿足《合同法》第94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五、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五條約定,“甲方保證該商鋪交付使用時水、電及排水排污線路管道暢通??蛇\營餐飲業?!毕氡乇淮疝q人在承租前一定經過了考量、調研,其承租房旁邊的餐飲店是一年前開的,商鋪間的玻璃門隔斷也是之前就有的,承租人應該有一定的預見性,況且開餐飲和開書店對煙的敏感度顯然是不一樣的。被答辯人的特殊需求不能作為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六、答辯人的商鋪檢測指標均滿足國家的各項標準,且該樓道其他商鋪的一直正常經營使用也足以證明該商鋪是沒有危機承租人安全健康的,是不影響承租人正常經營使用的。綜上,答辯人認為交付了該商鋪,承租人理應支付租金。答辯人不存在合同約定違約的情形,承租人也不滿足合同的法定解除權,應當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此致
江蘇焱鑫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訴訟請求:1.判令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于2020年8月14日解除;2.判令被反訴人支付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租金27664元;3.判令被反訴人支付滯納金14822元及違約金98814元。4.判決被反訴人承擔全部反訴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了《商鋪租賃協議》,約定反訴人將擁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區英才北三街16號院綠地中央廣場13號樓13-107商鋪出租給被反訴人。租賃期限為三年(2018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三年的租金分別為395251元、415014元、436094元。付款方式是壓一付十二。即在2019年12月09日前,被反訴人應支付415014元用于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十二月租金。合同還約定被反訴人如拖欠租金,則每天應按應繳月租金的3‰交納滯納金如拖欠租金達一個月,被反訴人除應支付滯納金外,還需要按照首年三個月租金標準向反訴人支付違約金。該合同簽訂后,反訴人依約履行義務,向被反訴人交付了出租物,被反訴人也繳納了第一年的租金,但第二年的租金本應2019年12月9日前就應繳納,被反訴人以各種理由推諉,未向反訴人支付租賃物租金,一直持續至今。反訴人認為,被反訴人作為《商鋪租賃協議》的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依約履行自己設定的合同義務,按時支付租賃物租金。綜上,被反訴人拒絕支付租金已構成嚴重違約。反訴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反訴,請求貴院依法保護反訴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反訴人的各項反訴請求。
時代信仰公司對反訴辯稱:不同意反訴請求,缺乏法律依據。合同已經解除原告已經搬出了,并且于2019年12月6日辦理了交接手續。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江蘇焱鑫公司(甲方,出租方)與時代信仰公司(乙方,承租方)于2018年簽訂《商鋪租賃協議》一份,載明:甲方將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區英才北三街16號院綠地中央廣場13號樓13-107商鋪出租于乙方用作商業用途,該商鋪建筑面積180.48平米,套內面積149.51平米,房屋狀態為毛坯。租賃期限為2018年12月15日至2021年12月14日,免租期自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租金: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年租金395251元。簽協議的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32938元和租金395251元。第五條,2、甲方保證該商鋪交付使用時水、電及排水排污線路管道暢通,具備上下水、排煙及燃氣條件,可運營餐飲業。第六條、違約責任,2,如租賃期滿或協議解除后,甲方未按協議第三條第3款約定退還乙方所付押金的,自合同約定的最后退款日期起至實際退款之日止,甲方需每天按月租金的3‰之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2018年8月17日,時代信仰公司向江蘇焱鑫公司支付押金32938元和租金395251元。后江蘇焱鑫公司將房屋交付時代信仰公司使用。
時代信仰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該樓宇物業公司支付裝修管理服務費,后其對該房屋進行了裝飾裝修,施工期間為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9月19日。時代信仰公司主張其發現該商鋪內油煙管道漏煙滴油,導致無法正常營業。時代信公司提交微信記錄顯示,張允軍于2019年9月10日向長城物業工程部經理主張維修,后多次聯系物業和江蘇焱鑫公司后,該問題仍然沒有解決。時代信仰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江蘇焱鑫公司發出《商鋪解約及索賠告知書》,載明:貴公司于2018年09月15日將商鋪租給我公司使用,自交付之日起,由于該商鋪內部排煙不暢,煙道漏煙、滴油問題嚴重,導致我公司一直無法營業。由于無貴公司直接聯系方式,我方多次聯系該商鋪出租代理入王雪向貴公司及長城物業反映問題,期間多次協調物業進行維修,我公司也多次督促并配合物業進行維修,但均無法改善漏煙、滴油問題。后經我公司與貴公司以及長城物業等多方當面溝通和調查走訪,得知數次維修無果根本原因如下:1.該商鋪所在13號樓未安裝風機設備,導致油煙無法正常排放。(該設備為樓宇必備設施。)19.11.6貴公司陳鋒也當面證實了這一點。2.該商鋪北側玻璃幕墻為非密閉結構,與西側餐飲業商鋪聯通,油煙泄漏嚴重。3.該商鋪頂部排煙管道過墻處孔洞空隙大,油煙泄漏嚴重。4.該商鋪西側均為餐飲業,所有排煙匯集至此商鋪煙道,油煙泄漏及氣味極其濃烈,所受影響最為嚴重。以上問題屬該商鋪自身缺陷,非普通維修可根治,經多方協調均無人解決,致使我公司一直無法營業,鑒于情況的嚴重性,我公司于2019年9月5日要求王雪邀約貴公司陳鋒于當日中午12時至商鋪實煙道問題,并當面陳述該問題對我方造成的損失之重及解決該問題的迫切性。止2019年10月30日,我方多次隨機抽查該商鋪煙道,每次均邀貴公司人員同行實,期間室內油煙及煙道漏油問題不見好轉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谠撋啼佔陨斫ㄖ毕莸牟豢赡嫘?、樓宇關鍵設備的不健全及長期維修無果的現實,導致我公司至今一直無法營業,蒙受了巨大損失,現鄭重告公司我方要求解除原租賃合同,另附索賠要求如下:1.退還已繳納的租金395251元。2.退還已繳納的押金32938元。3.賠償裝修費144488元。4.賠償物業收取的裝修管理費等5512元。5.賠償一直無法營業的損失費:正在計算中;6.賠償違約金98814元。7.賠償其它未知的費用:正在統計中。江蘇焱鑫公司認可收到該告知書,且于2019年10月30日知曉時代信仰公司不再承租,但不同意合同解除。后雙方于2019年12月6日辦理了交接手續。
另查,江蘇焱鑫公司主張涉案房屋存在漏油情況,但只是局部幾滴,不影響正常使用房屋,涉案房屋樓宇于2019年11月初安裝了大型風機,后該房屋漏油問題得到解決。北京天衡誠信環境評價中心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檢測報告》,載明:北京市昌平區未來科學城英才北三街16號院13號樓受檢設備靜電式油煙凈化設備,投入使用時間:2019年11月,檢測結果為油煙、顆粒物和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低于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經時代信仰公司申請,本院委托杜鳴聯合資產評估(北京)有限公司對該裝飾裝修的殘值損失進行鑒定,該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認定北京市昌平區英才北三街16號院綠地中央廣場13號樓13-107商鋪內的部分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市場價值為76420元
判決結果
一、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時代信仰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簽訂的《商鋪租賃協議》于2019年10月30日解除。
二、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給付時代信仰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押金32938元、租金103956元、裝修損失76420元、違約金35079元,合計248393元。
三、駁回時代信仰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10870元,由時代信仰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負擔7051元,已交納;由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81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3126元,由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評估費10000元,由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李戍環
人民陪審員施萬玲
人民陪審員黃麗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徐萌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