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焱鑫公司)與被執行人中信國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蘇0281民初5332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決:中信公司應給付焱鑫公司貨款8247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88340元、訴訟費36123.5元。因中信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焱鑫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發現焱鑫公司在申請執行時未提供中信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向中信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傳票、限制消費令及報告財產令,責令中信公司報告財產、到庭接受詢問。但中信公司未自動履行義務也未到庭接受質詢
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信國安化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81執7272號
判決日期:2021-05-14
法院: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通過執行司法查控系統對中信公司名下銀行存款、車輛、不動產進行查詢,扣劃了銀行存款65868元已發還焱鑫公司,輪候查封了中信公司名下車牌號為魯R9××××、魯RJ××××、魯RM××××、魯RH××××、魯R7××××、魯RM××××號汽車,輪候查封了中信公司名下坐落于山東省東明縣××街道××莊××村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此外未發現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將中信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
上述執行情況,本院已告知焱鑫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中信公司的財產線索。焱鑫公司對本院在執行中查明的事實不持異議,也未能提供中信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協助執行通知書等證據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金葉鋒
審判員施君晟
審判員吉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袁婷
判決日期
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