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焱鑫公司)訴被告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化工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焱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於德龍,被告化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福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939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281民初939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焱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化工公司立即支付合同款392500元;2、判令化工公司承擔銀行貸款利息損失(以245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35%自2015年2月1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25%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付清時止)。事實與理由:他公司與化工公司于2014年3月5日簽訂了一份承攬合同性質的《設備加工分包合同》,約定他公司為化工公司定作廢熱鍋爐、蒸汽發生器、硫冷凝器、低壓汽包、反應器、主燃燒器及主燒嘴設備,用于新疆天智辰業化工有限公司硫回收項目,合同金額為1475000元。合同簽訂后,他公司按約交付了合同項下設備,截至目前化工公司僅支付了1082500元,尚欠392500元。他公司多次催款,化工公司以質量問題為由不予支付。
化工公司辯稱:他公司與焱鑫公司于2014年簽訂了《設備加工分包合同》,約定由焱鑫公司向他公司加工銷售廢熱鍋爐、蒸汽發生器、硫冷凝器、低壓汽包、反應器、主燃燒器及主燒嘴設備。合同簽訂后,焱鑫公司向他公司提供了合同項下設備。但是在運行過程中,硫冷凝器、蒸汽發生器、廢熱鍋爐相繼出現質量問題。他公司多次與焱鑫公司溝通協商并致函,但焱鑫公司均未給出更換或者維修的有效解決方案,焱鑫公司違約在先,嚴重影響了項目的正常運行和驗收,造成了他公司從業主方無法正常按時回收工程款。為保證項目正常開展,減少損失,他公司只能自行委托了第三方對案涉問題設備進行了更換和維修,并將相關事項告知了焱鑫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更換有缺陷的零部件或者設備,焱鑫公司應承擔一切費用。焱鑫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解決,他公司有權從未付款或者從質量保證金中扣回索賠金額。綜上,焱鑫公司違約在先,他公司有權就合同履行進行抗辯,并有權要求焱鑫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懇請法院依法駁回焱鑫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3月5日,化工公司(承包人)與焱鑫公司(分包人)簽訂《設備加工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名稱為:新疆天智辰業化工有限公司硫回收項目中反應器廢熱鍋爐、蒸汽發生器、硫冷凝器、低壓汽包、克勞斯/加氫還原反應器、主燒嘴及主燃燒室設備加工。其中廢熱鍋爐、蒸汽發生器、硫冷凝器、低壓汽包金額合計680000元,克勞斯/加氫還原反應器金額為195000元,主燒嘴及主燃燒室金額合計600000元,總金額為1475000元。交貨地點為:新疆石河子開發區北工業園新疆天業1300-EG項目施工現場。付款方式和時間為: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合同金額的20%作為定金,計295000元;設備到達現場初檢合格后承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合同金額的30%,計442500元;工程綜合安裝、調試合格后或設備到現場6個月,分包人須憑新疆天辰智業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驗收合格書面文件向承包人收取合同金額的40%,計590000元。剩余合同金額的10%計147500元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合同設備(材料)在質保期滿無質量問題后10日內付清。承包人根據分包人每個階段開具的收據或增值稅發票于3個工作日內支付相應的設備款。合同約定自設備正式運行之日起12個月或設備交貨之日起18個月內為質量保證期(以先到者計)。在此保證期內,分包人應對由于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發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負責,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給承包人造成的實際損失、與第三人合同的違約責任及所有的預期利益由分包人負擔。承包人應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保證期內發生的索賠;分包人在收到通知三天內應免費維修更換有缺陷的貨物貨部件;如果分包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天內沒有彌補缺陷,承包人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風險和費用將由分包人承擔。合同附有各設備的技術協議。合同簽訂后,焱鑫公司對設備進行了加工制作,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于2014年7月對廢熱鍋爐、硫冷卻器、蒸汽發生器出具了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至2014年7月31日焱鑫公司在合同約定的項目現場將全部合同設備交付給了化工公司。2014年9月20日焱鑫公司向化工公司開具了金額為1475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化工公司截止2016年3月7日總計支付了焱鑫公司設備款1082500元,尚余392500貨款未付。
2016年8月9日,化工公司致函焱鑫公司,報告硫冷凝器(E23002)泄露水蒸氣,計劃于8月10日打開設備封頭查找泄露點,要求焱鑫公司派技術人員于8月10日到現場共同處理此問題。焱鑫公司技術人員到場后認為由于業主方檢修時沒有用氨氣保護設備,導致設備腐蝕,系業主方操作不當引起,焱鑫沒有予以維修。2017年1月5日,化工公司致函焱鑫公司,稱焱鑫公司加工的E23002設備投入新疆天業化工有限公司硫回收裝置運行以來,出現多次泄露、修補,且在拆卸修補過程中發現管板與換熱管焊接部位焊角高度等于或低于換熱管壁厚,嚴重不符合標準規定,目前修補效果仍然達不到生產要求。為使裝置順利通過驗收,根據新疆天業化工有限公司要求,焱鑫公司必須免費更換該設備,否則他公司將委托第三方代為加工該設備,費用在焱鑫公司設備余款中全額扣除。2018年11月22日,化工公司致函焱鑫公司,告知在試運行中,硫冷凝器、蒸汽發生器、廢熱鍋爐相繼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他公司多次通知焱鑫公司要求免費更換設備,但焱鑫公司接通知后從未對設備出現質量問題提出更換或維修的解決方案,他公司為不影響裝置運行,委托第三方相繼進行制作維修,其中硫冷凝器維修制作費210000元,蒸汽發生器維修制作費190000元、廢熱鍋爐維修制作費340000元,合計740000元。設備尾款39.25萬元遠低于維修制作費用。2018年11月26日,焱鑫公司回函,針對硫冷凝器(E23002)泄露和腐蝕的現場情況和分析結論發表意見,該意見簡略如下:1、管程和換熱器線材沒有錯,但在特殊工況條件下會出現腐蝕情況;2、硫冷凝器管頭焊縫腐蝕導致泄露;3、建議多從設備使用情況考慮泄露的原因;4、腐蝕泄露難以用焊補方法修復;5、硫冷凝器管頭焊縫質量合格,他公司提供的是合格產品。2018年12月1日,焱鑫公司向化工公司郵寄律師函,催要應收款余額39.25萬元,當日化工公司簽收了該律師函。
案件審理中,化工公司提供其與新疆兵團工業設備安裝公司分別于2017年4月15日與2017年5月16日簽訂的新疆天業硫回收項目蒸汽發生器(E23007)更換(維修)承包合同及廢熱鍋爐(E23001)維修承包合同,合同價款分別為19萬元及34萬元。化工公司另提供其與新疆兵團工業設備安裝公司簽訂的硫冷凝器(E23002)更換(維修)承包合同(合同簽訂日期為空),合同價款為21萬元。化工公司陳述設備通過第三方更換維修后運行正常,項目已通過最終驗收。
以上事實,有《設備加工分包合同》及技術協議、產品裝箱發運清單、增值稅發票、付款憑證、往來函件、維修承包合同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一、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貨款392500元并承擔該款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3980元(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江蘇焱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俞擁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王曉云
判決日期
2020-12-17